中国女孩与日本商人的一场商战对决

  最近涉日话题貌似有点多,再多也不多咱一个,这里讲一个真实的涉日案件,让大家多了解一点日本企业和日本商人。

  一、基本案情

  艾科公司(化名)系上海一家日本独资企业,主要从日本进口特种胶水销给中国电子企业。2009年,艾科公司在掌握核心技术后(日商也会挖墙脚),为节约生产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艾科公司决定自产自销,并在上海开办工厂生产该胶水。开办工厂就得注册公司,艾科公司老板田中次郎(化名)斟酌再三,觉得内资公司比外资企业投资工厂有优势,加上中国劳工便宜。2010年,田中次郎盛情邀请中国小姐姐程程(化名)共同注册内资企业信尚悦公司(化名)办厂并约定,田中次郎以其中国小秘晶晶(化名)持股80%,程程持股20%,晶晶任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程程负责财务管理。信尚悦公司成立后,为艾科公司生产该胶水销往中国各大电子企业,经过几年发展,生意火爆,收益颇丰。

  但艾科公司经常拖欠信尚悦公司货款,导致信尚悦公司800多万元货款及违约金无法收回。眼见自家养的猪肉放在别人家的冰箱里,想吃却够不着,于是程程与田中次郎、晶晶交涉。但田中次郎、晶晶心里认为,只要能维持信尚悦公司正常开支就行,平时给程程一碗饭吃就很不错了,分红的事情想都别想,故经常抛给程程伤害性不大、侮辱性极强的眼神。

  2014年初,多次催讨无果的程程万般无奈下,找到代理律师帮其维权。接案后,在代理人的建议下,程程按以下步骤稳扎稳打:

  1、程程以股东名义给晶晶发通知,要求晶晶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并要求其收到通知30天内向艾科公司追讨800余万元债权。晶晶将通知扔进了废纸篓,根本不予理会。

  2、通知发出后的第31天,让程程以股东名义给艾科公司田中次郎发《催收函》,要求艾科公司在10天内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田中次郎收函后,也将《催收函》扔进了废纸篓。

  3、田中次郎带领一帮人,进入信尚悦公司工厂搬运生产设备,程程一边报警、一边阻拦,双方还发生了肢体冲突,田中次郎“八嘎、八嘎”的叫骂着,扬言要对程程怎么样,程程捡起路边的砖头砸向田中次郎,一边砸一边说:“你个小日本竟敢在中国非礼中国女人” (小姐姐太有胆识了)。警察来了后就说,你们经济纠纷可通过诉讼解决,田中次郎有错在先程程才打人的,这件事到此为止,今后谁要再挑起事端就抓谁(警察叔叔也是太给力了)。田中次郎一看讨不到便宜,就灰溜溜地跑走了。

  4、冲突发生后,程程以其个人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艾科公司归还信尚悦公司800余万元货款。法院受理后,对方不服,坚决不同意调解,并要求对艾科公司的公章进行司法鉴定。

  让人意外的是,司法鉴定认为《买卖合同》、《对账单》上的艾科公司的公章与备案公章不是同一枚印章。没错,鉴定意见认为,证据上的艾科公司公章是假的。代理人问其故,程程非常坚定地说,《买卖合同》、《对账单》上艾科公司的公章是她去找艾科公司财务会计盖的,怎么会有假呢?这些章都是当着她的面盖上去的,不可能有假。而且,还提供了她与艾科公司财务会计就公章问题的一段录音。

  鉴定意见认为公章是假的,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这个案子基本上就输了。代理人仔细察看检材,用肉眼辨别两枚公章确实没啥区别,这让代理人百思不得其解,于是决定申请法院重新鉴定,但如果没有充足的理由,重新鉴定的申请可能被驳回。问题出在哪儿呢?有什么好的救济途径吗?

  二、本案焦点

  1、程程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也就是原告是否适格。

  2、行使股东代位诉讼的程序是否到位。

  3、重启司法鉴定的申请是否应予支持。

  三、案件反转

  冷静思考后,代理人静静地坐在电脑旁上网搜寻关于该鉴定机构的报道。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几个小时的查询,代理人发现网上有147名当事人联名(还有手机号码)控诉该鉴定机构的鉴定不公,经联络部分控诉人得知该鉴定机构属于司法行政部门下设的鉴定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而且,法院在选定司法鉴定机构时,没有要求双方共同选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更没有征求原告和代理人意见,而是法院迳直选定的,这属于程序违法,剥夺了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代理人发现,本次鉴定人员当时不具备鉴定资格。

  为此,代理人以前述事实和理由申请法院重新鉴定。当有理有据的重启司法鉴定申请递交法庭时,法官当庭宣布决定对案涉公章重新鉴定,对方对突如其来的决定感到很是不适。

  

  (来自网络图片)

  四、法律依据

  1、《公司法》(2014年)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第(五)条第1款公司股东代表公司对控股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的不当行为提起诉讼的(股东派生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不应以其为非本案直接利害关系人而认定其不具备原告资格。

  3、《民事诉讼法》(2012)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第七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5、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上级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做重新鉴定: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

  6、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依据尊重当事人选择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诉讼双方当事人进行司法鉴定的对外委托。

  五、案件结果

  1、休庭后,对方的态度来了一百八十度的转弯,要求法官组织调解,法官将程程单独叫到一边做工作。

  2、兵马未动粮草先行,打官司不仅花时间、花精力,还得花钱。程程本来就囊中羞涩,本案提起诉讼后,又花费很多钱,重新鉴定的鉴定费实在筹不出。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代理人也只能劝程程调解。

  最后,在法官主持下,双方同意调解结案。

  六、案件评析

  1、跟他人合作开公司,不仅要登记注册,要有合作协议,而且本人一定要参与企业经营和管理。否则,如果合作伙伴讲信用还好,如果不讲信用,您去投资就相当于买个鞭炮让别人放,可能还会莫名其妙地欠上一屁股债(尤其是以您个人名义设立的一人公司)。

  2、当大股东、董监高侵犯公司利益,怠于向公司债务人主张债权的,作为小股东,您可以以个人名义起诉债务人(如果以公司名义起诉,一来没有公章,二来可能被公司法定代表人撤诉)。但起诉前,您一定要书面要求董监高履行勤勉履职义务,且给予30天的法定期限。

  3、千万要注意公章的使用问题,因公章使用不当而吃亏的大有人在,而且还有可能让您倾家荡产。

  4、司法鉴定机构本应该是独立、客观、公正的,而且绝大多数机构都会做到这一点。但是,个别现象肯定会有的,想想那147名在网上控诉的当事人,是不是觉得后背发凉?因此,诉讼时对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上千万要谨慎,避免掉入陷阱。

  5、因程程经济实力欠佳,诉前没有对艾科公司进行财产保全(当时需有财产担保,不像现在买份保单就可以了),如果对艾科公司进行诉前财产保全,打掉其资金流动性,估计艾科公司也不敢这么嚣张。

  6、重启司法鉴定真的很不容易,如果案件标的额大司法鉴定费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对于经济实力一般的人,有时候真的很无奈。

  7、日本商人并不是有些人想象的那么诚信,也有田中次郎这般阴险狡诈的。中国女孩与日本商人的这场商战真的像电影一样惊心动魄。

  因此,除了余钱做投资是亘古不变的定理外,投资、开公司最好能聘请个贴心的法律顾问,花点小钱就可以为您规避很多风险,当您有难时,还可以向您伸出救援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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