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TF“黑名单”和“灰名单”风险管理措施
银行等机构在对“黑名单”以及“灰名单”中国家和地区依法依规采取风险管理措施时,应当避免采取“一刀切”的去风险化措施,视具体情况采取合理的举措。
01来自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客户(黑名单)
1.强化客户身份识别。银行与高风险区域客户往来时,除了要了解客户经营状况、财产或资金来源外,还要了解该客户的股权结构复杂程度,并进一步采取强化尽职调查措施,比如了解客户建立业务的目的、动机和性质等。
2. 强化交易监测。银行需适度提高对来自高风险地区和国家客户的交易监测频率及强度,拉高银行内部审批层级,加强对该类客户账户资金交易的定期分析排查,发现可疑情形时应立刻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必要时可直接拒绝往来。
3.把反洗钱“黑名单”风险预警提示纳入风险子项,当作指标评估客户洗钱风险
4. 若发现可疑情形,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必要时拒绝提供金融服务乃至终止业务关系。5. 不可托付来自“黑名单”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6. 重新审查与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机构建立的代理行关系。若有必要,应终止这类合作关系。如果需维持合作,则应提高银行内部监督检查和审计频率及强度,才能确保银行已严格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7. 提高对本机构在高风险国家或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的内部监督检查或审计的频率和强度。
8.将“黑名单”作为考核客户洗钱风险评估因素,据此对客户进行洗钱风险评估、划分客户风险等级。
9. 在对本机构开展洗钱风险评估、确立国家或地域风险因素时,应将“黑名单”作为考核因素,纳入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和模型。
02来自应加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区的客户(灰名单)
1. 采取合理方式,及时获取FATF公布的应加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区的相关信息。2.将“灰名单”作为考核客户洗钱风险评估标准因素,对客户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划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时。
举报/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