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面分一半,我捡的凭什么分你”,卖菜女怒而报警,如何评价?

  “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是一句古老的刑法谚语,被刑法评价的行为区别于日常生活行为,刑法上的行为是有侵犯法益或法益侵犯危险性的行为,如果将连法益侵犯危险的行为评价为刑法上的行为予以规制,极易陷入主观归罪的人治观。

  【简要案情】妇女刘某在菜市场上摆摊卖菜,由于时间较早,来往人并不多,这时一位中年男人来到刘某摊位买了一些菜,转身离开时将自己的钱包掉在刘某的摊位前,恰好一位晨练过路的妇女苏某看到这一切,于是,趁男子转身刚离开,苏某快步上前,将钱包踩在自己脚下,一边看着苏某一边假装谈价买菜。

  

  眼看男子渐渐走远,苏某才弯腰将钱包捡起来快速离开。一直在盯着苏某的摊主刘某,一看苏某想吃独食,便追上苏某说:“见面分一半吧!”,而苏某气愤地说:“我捡得凭什么分给你!”边说边快速离开。刘某生气地报了警,从警方追回的钱包中,发现内有8000余元。

  以下结合案例,谈谈看法,敬请阅读和指导。

  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和平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非法据为已有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他人对财物的占有。

  

  盗窃罪是破坏占有关系的犯罪,是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非法改变占有关系,建立起新的占有关系的行为。因此,财物的占有关系在认定盗窃罪是十分重要,刑法中占有理论内容极其丰富,这里仅谈谈与本案相关的占有理论。对人们来说,最直观的占有就是放在家里、握在手里、背在身上,或上锁明示占有等,所有这些均现实上的占有,也是最常见最易使人接受的占有。

  其实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还有一些占有,虽然我们不经易,却确确实实在占有着自己的物品,如我们放置在楼道中的自行车,虽然没有上锁,没有人会认为自行车是无主物,如果自行车不见了,主人的第一句就是被人偷了;再有,停在马路边上的小汽车,即使车主忘记锁车门,没有人会认为此时车内的物品是无主物,可以随便拿;农村散养的鸡狗等,虽然无人看管,不意味着无人占有或无主,将其抓走涉嫌盗窃等,所有这一些,主人都有以人们长期形成的一种习惯在占有着或宣示着自己的物品,称之为观念上的占有。

  

  总之,无论现实上的占有还是观念上的占有,均是刑法理论中的占有,破坏这种占有关系,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非法据为已有或相第三人所有的,破坏了占有关系,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涉嫌盗窃罪。

  本案中,男子将钱包掉落在地上,仍然占有着该钱包,即使男子离开一段距离,也不意味着失去对钱包的占有。因此,本案中,苏某非法取得他人占有的财物的行为,涉嫌盗窃罪。

  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恐吓或胁迫手段,强索他人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既遂的行为构造为,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恐吓或胁迫、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于行为人、行为人或相关第三人取得财物、被害人受到财产损失。

  

  无行为则无犯罪,评价一个行为是敲诈勒索行为或犯罪行为,首先要看是否存在恐吓或胁迫行为,这是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前提,如果连恐吓行为都不存在,根本谈谈不上犯罪的问题。本案中,刘某只是对苏某说:“见面分一半!”,就是说刘某提出与苏某分钱的要求,没有一点恐吓苏某的意思,所谓报警也只是在分钱目的达不到后而实施的行为,不是胁迫行为。

  

  实践中,有些敲诈勒索案在认定上似乎颠倒了本罪的行为进程,如虽然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而交付了财物,但是,被害人的恐惧心理根本不是行为恐吓的结果,或者说行为人根本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恐吓,或者行为人的行为不是刑法所要评价的恐吓行为,将这样的案件认定为敲诈勒索案,令人反思!如频发的村民敲诈村委会案等。

  

  结语:通过以上分析,本案中,苏某涉嫌盗窃罪,应依法予以处罚;刘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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