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关系人”是什么人?包括情妇(夫)!

  根据此前媒体报道及警方通报,9月30日,安徽铜陵政协副主席蒋某贵在和其一女性特定关系人见面。两人在沟通过程中发生冲突,该女士被蒋叶贵用刀刺伤,没有人员死亡。

  10月9日晚,铜陵公安在线发布警情通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蒋叶贵于10月1日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10月7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安徽警方案情通报在这起事件的报道中,记者的措辞极为“严谨”和专业,致使“特定关系人”这一词汇引起广大民众好奇和讨论。

  中纪委文件图片经查阅相关文件,“两高”于2007年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都曾对“特定关系人”概念进行了明确,即:“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两高”文件网络解释按照上述文件理解,“特定关系人”主要包含两类人,一类是特定身份关系人,包含近亲属、情妇(夫)等人;另一类是具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主要是具有共同财产利益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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