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谈交通》大反转,快手要告成都公司
《谭谈交通》的著作权表现出“公共性”与“权力性”的内在属性,不应被电视台所独占。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风声OPINION(ID: ifengopinion),系凤凰网评论部特约原创稿件,作者: 王泽荣 柏林洪堡大学宪法学博士候选人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编辑 | 萧轶
前不久,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向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起7起诉讼,案由均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而此前,后者曾9次起诉快手,并曾起诉抖音、B站、优酷等多家互联网平台。让二者之间发生拉锯战的,便是火爆全网的《谭谈交通》,因著作权问题被起诉而导致“全网停播”,一时成为热点。
《谭谈交通》是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和成都市广播电视台联合CDTV3频道联合打造的一档寓教于乐的交通普法节目,以纪录交警谭乔的执法普法过程为内容。节目停播之后,《谭谈交通》的片段与二创作品在某视频创作平台上得到爆炸式的传播,成为最受关注的up主之一。于此,《谭谈交通》不再只是一档地方本土的、在特定频道固定时段播出的、以纪录交通执法普法为内容的电视节目,而借由视频创作平台成为一种全民共享共创的、开放互动且随时可供点播的、储藏着我国社会种种真实的全景式纪录。
无论作为公共(视听)作品的《谭谈交通》(电视节目→网络视频),抑或作为公共人物的谭乔(明星交警→头部up主),均已经从专业却封闭的电视媒体转到更为平民、更为开放、更为互动的互联网平台。
这并非《谭谈交通》与谭乔的特殊现象,而体现着视听媒体新旧迭代的一般情形。那么,我们究竟应该如何看待这档节目的著作权问题呢?为何会引发你来我往的版权诉讼?
《谭谈交通》著作权为何引发争议?
若完全站在成都市广播电视台的立场上,当其他主体(包括谭乔)在新兴的视频创作平台上广泛传播或改编其品牌栏目《谭谈交通》的内容时,电视台必然会主观地产生两方面的被剥夺感:
一方面,被“侵犯”著作权利的感觉,尽管在传统的媒体制度下,已经停播的《谭谈交通》栏目和随之失去角色的谭乔,已经不再具有多少价值;
另一方面,《谭谈交通》和谭乔在新兴视频创作平台重新获得更广泛的公共传播,这对传统电视台而言则直接意味着其媒体权力的流失,尽管在传统的媒体形式下,此种(视听)作品不可能再得到如此量级的传播。
今年7月发酵出来的《谭谈交通》著作权争议,既隐含着著作权法自始包含且永久不能消除的根本问题——即如何平衡创作与传播、私利与公益、有偿与无偿之间紧张关系的问题,更直接折射出新旧视听媒体迭代所造成的观念冲突和利益博弈。最终,这两种因素必然综合呈现为我国版权法治所必须应对的双重理论挑战。
与法治的其他理念一样,著作权保护并不能一蹴而就深入人心,毋宁大体经历着从淡漠(甚至抵触)到接受(直至认同)过程。
内部视角的种种观察之所以众说纷纭,甚至无法形成基本的共识,原因也正在于此:一方面,《谭谈交通》生成于法治意识渐进发展的历史阶段,因此必须在历史的眼光下考察其著作相关权利的性质与归属问题;另一方面,电视台一方作出的独占声明与维权行为,已经内在地包含着著作权法的边界命题与新旧媒体迭代的冲突博弈。
鉴于此,我们不妨从一种外部视角出发,先行呈现《谭谈交通》之“著作权”整体所展现出来的特殊性质。我们应当将电视台所声明独占的《谭谈交通》的“所有著作权利”,理解为一种《著作权法》之前的“著作权”。易言之,尽管成都市电视广播电视台声明自身享有《谭谈交通》的所有著作权利,但在厘清作品的性质和权利的归属之前,这种单方的权利表述并非著作权法教义学的结论,而仅仅构成教义学必须细加审视的问题。
《谭谈交通》为何不能被电视台独有
在“创作”与“传播”之间,考虑到《谭谈交通》的纪录片特性,以及谭乔在节目内容所起的决定性作用,电视台的实际贡献委实不在于内容创作,而仅在于其作为地方电视媒体所能提供的公共传播渠道。
从创作贡献的角度出发,《谭谈交通》与其说是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所创造的作品,毋宁说是中国社会留给自己的时代影像;电视台之所被笼统视为该节目的“制作者”,最终也要归结于其在当时所承载的媒体公共性。
如谭乔和普罗大众所朴素理解的,《谭谈交通》一开始就由节目视频中的所有参与者共同创作,属于所有的普通人,最终也应当被所有人自由地传播和使用。
然而,当媒体公共性已经部分地由传统电视台转移至互联网平台后,电视台却试图以著作权的名义来对抗所有人。在本质上,此举不过是以传统媒体的“传播”贡献来攫取“创作”贡献,无异于将拥有某种公共性的作品私有化。一言以蔽之,成都电视台虽然以维护著作权利为名,本质上却只是为了维持已经部分丧失的媒体权力。
在公益与私利之间,《谭谈交通》的策划和打造得益于某种“公共”的目的,录制者经常以“公益”的名义迫使私人权利退让。《谭谈交通》由成都市交通管理局和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共同策划制作,且以纪录谭乔作为交通警察的执法普法活动为呈现方式,因此电视台试图独占全部著作权利的主张,无论如何都存在着很大的讨论余地;且其委托游术公司“维权”,并甘愿割让大头收益的做法,更有私相授受“公共财产”的嫌疑。
此外,涉及公权力与私人权利的关系时,《谭谈交通》在录制过程中,始终贯彻着公共优于私人的逻辑:对于被执法者和其他人员的肖像权与隐私权,节目的录制者似乎毫无征求对方授权同意的意识,甚至某几次在当事人明确拒绝拍摄的情况下,谭警官竟直接以执法的公权力属性和普法的公益目的为由,严厉要求对方必须配合。
因此,《谭谈交通》不但以“公益”目的为底色,同时此种作品直接纪录着谭乔行使其公职权力的过程,且朴素地呈现着个人面对公共的退让。《谭谈交通》的“著作权”,在一定程度上就必然表现出“公共性”与“权力性”的内在属性,因此不应径直被划归为电视台所独占的“私有权利”。
在“无偿”与“有偿”之间,电视台的前后立场更无法自圆其说。在节目架构上,电视台一系列便宜行事的模糊做法,只有基于对节目“公益性”的定位,才能够得到同情与理解。
例如谭乔虽然受交管局指派而进行节目录制,但这不能排除其作为表演者应获得报酬的权利(或者作为自然人作者应享受的著作相关权利),至于其兼职收入应如何向公职所属单位报备,则属于三方约定和公务员法的问题;然而,电视台自始至终未与交管局和谭乔订立合同,更未向其支付过报酬。
此外,电视台为收割利益而委托打手公司四面树敌的行为,也容易暴露出自身在法律上的缺陷。譬如已经有节目中的出镜市民,尝试对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提起肖像权侵权纠纷的诉讼。据报道,“快手”也已经对游术公司提起反诉。这无疑体现着某种反噬。
成都电视台享有的权利是什么?
《谭谈交通》在策划之初,恰恰处在法治意识尚不及今日之自觉的程度;尽管该节目在出发点上,确实是为了推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普及,但其得以打造出台并长期制作,却恰好以其他法治意识的相对淡薄为客观条件。
作为地方的公共电视媒体,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最有责任也最有能力在推动交通守法意识的同时,就著作权的性质和归属问题作出最妥当的安排——譬如与成都市交通管理局约定一致,为谭乔设计出符合他节目作用的“主持人”身份,并向其支付报酬等;对于其他出镜人员的肖像权和隐私权等,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同样负有最终的注意义务。
然而,当时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并未履行此类制作者义务。其当时便宜行事但今天又大举维权的做法,无异于在法治意识渐进发展的过程中,两头坐享其成。电视台作为当时承载公共职能的媒体权力,利用法治意识发展的不足尽得种种方便;时至今日,电视台又试图在不剥离《谭谈交通》之公共性与权力性的前提下,独占其为私有之物,进而将该作品在新媒体传播方式下产生的所有影响力,收到自己的口袋中。
因此,《谭谈交通》的著作相关权利,只有在剥离其公共性与权力性之后,所余下的事物才能被视为电视台依据《著作权法》所享有的权利。此种剥离得出剩余的过程,正属于著作权法教义学所要处理的问题,所谓“定分止争”是也。如此一来,成都市电视台也必须叩问,其声明独占的《谭谈交通》的“所有著作权利”,在剥离公共性与权力性之后,所余者尚有几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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