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城管综合执法人员人身权益的罪与罚之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本罪是指行为人故意煽动、蛊惑、挑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1.客体要件。煽动暴力抗拒法律法规实施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秩序。煽动暴力抗拒的法律、行政法规包括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已经颁布尚未实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行为表现是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规、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也就是在执法现场一般群众本无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意思,并在行为人蛊惑下,参与实施了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1)本罪所说的煽动,也就是煽惑、鼓动,是指行为人以鼓动性语言或文字劝诱、引导,促使其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行为。

  煽动鼓动的方式有:用语言文字、图形等方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方式;利用演说、张贴、散发、邮寄等方式。行为人通过上述方式煽惑、鼓动群众以暴力方式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2)本罪所说的煽动的群众,一般应理解为3人以上(包括3人)的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多数人,也就是说行为人煽动对象,即群众至少是3人才符合本罪客观要件,否则,不构成犯罪。

  (3)本罪所说的暴力,是指行为人用武力,或者其他强制性手段阻碍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4)本罪所说的抗拒,是指抵抗、拒绝,即故意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违反公民的守法义务,并且故意公然对抗并拒绝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实施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目的,即行为人实施煽动行为,其目的在于混淆视听,蛊惑人心,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法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实践上,什么情形属于造成严重后果?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一般包括:

  犯罪行为严重妨碍了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犯罪主体所煽动的暴力行为导致人身伤亡的、财产损失的;

  犯罪行为导致社会动荡不安的,引起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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