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878 证券简称:浙商证券 公告编号:2022-067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2年10月13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于2022年10月2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9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经审议,作出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方案的议案》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

  为积极响应国家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政策导向,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股东权益,同时,深化落实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建立员工与公司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市场化机制,进一步激发公司活力,公司拟回购A股股份,作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拟回购股份的期限

  1、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A股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之一,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将根据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进行。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公司不得在下述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前10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拟回购股份的价格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5.61元/股。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等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回购用途 预计回购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拟回购资金总额 回购实施期限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19,390,844 - 38,781,687 0.5-1.0 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05亿元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A股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本次回购的股份拟作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按照相关规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还需履行监管审批或备案程序。

  公司拟回购股份数量下限为 19,390,844股,即不低于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5%;上限为38,781,687股,即不超过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等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

  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八)决议的有效期

  本回购方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九)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如未能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之后36个月内实施上述用途的,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具体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关于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有效协调回购股份过程中的具体事宜,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许可范围内及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框架和原则下,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共同或分别全权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

  2、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外,被授权人士将对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3、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

  4、决定聘请相关中介机构;

  5、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具体的回购时机、价格和数量,具体实施回购方案;

  6、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授权、签署、执行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和协议等;

  7、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股份回购事项所必须的事宜。

  以上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