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对方在离婚冷静期反悔?家事律师教你规避风险!

  

  大家都知道,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新增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协议离婚已从原来的“一步到位”拆分成了“两步走”模式。第一小步是双方进行离婚登记申请,然后静等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接着再迈出第二小步,双方再次到民政局共同确认离婚意愿并且在工作人员面前签署《离婚协议》,拿到离婚证,正式解除婚姻关系,至此,《离婚协议》才会生效(具体详见图1)。在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中,双方都面临对方反悔的风险。

  如果在为期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对离婚与否或者财产分割约定等反悔了,双方无法共同迈出第二小步,这时我们会面临哪些风险呢?相应又有哪些防范措施可以采取呢?下面我们结合一个具体案例来分析解答上述问题。

  小帅和小美自由恋爱一年后就结婚了,婚后生了儿子,儿子目前5岁。双方共同购置了一套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房屋的首付款100万是小帅的父母出钱的,按揭贷款一直是小帅和小美共同偿还,现价300万,目前贷款还有150万本金未还。双方还买了两辆车,分别登记在小帅妈妈、小美的名下。小帅对外还负债10万。

  现小帅和小美因感情不和,初步达成了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小帅,小帅补偿小美50万元。车辆一人一辆。儿子跟小美生活,小帅支付孩子的抚养费6000元/月直至孩子成年。小帅的外债由小帅自行偿还。

  双方到民政局办了第一次离婚登记后,小帅的父母知道了。小帅的父母觉得首付款不能白白便宜了小美,自己名下的车小美根本没资格分,这样分财产对小帅太不利了,坚决不同意。在父母的干扰下,小帅反悔了,到了第二次办手续时没有出现在民政局门口,小美一时之间不知所措。

  律师分析: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9条的规定,小帅和小美的离婚协议并未生效。一方一旦反悔,谈好的条件就落得“一场空”,双方免不了对簿公堂。从双方友好约定财产分割到双方对财产分割的激烈争议,这对双方来说都会更加费精力、耗时间、伤和气。

  对小帅来说,房屋的补偿款到底给多了还是给少了呢?如能举证证明父母出资的首付款是借款,小美仅能分得25万【(300万-150万-100万)/2=25万】。但如果小帅无证据证实父母的出资是借款,就有可能被认定首付款是小帅父母赠与给双方的,小美可分得75万【(300万-150万)/2=75万】。

  对小美来说,如果无法证明登记在小帅妈妈名下的车辆是双方出资的,小帅妈妈仅是代为持有,就有可能无法主张相应的权益,更会面临自己名下的车辆要被依法分割、甚至要承担小帅的部分外债的不利处境。此外,法院会怎么判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也是未知数。

  可见,原定的离婚协议条款是双方为了快速、平和地解除关系有所取舍、协商达成的,应视为双方对自身权益的支配。但一旦一方反悔,需要诉至法院解决,就有可能演变为庭上的针锋相对、互相攻击了,毕竟双方的财产并不是毫无争议地可以平均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各自都要承担一定的败诉风险,没有谁就必然是赢家。

  律师支招:如何避免这种局面呢?如果时光可以倒流,小帅和小美在初步达成离婚协议后就找到笔者,笔者会给小帅和小美支两招:

  第一招:不妨考虑调解离婚。

  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主要分为两类:一是达成离婚协议后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二是经由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或者民事调解书而离婚。

  民法典中所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若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到法院去诉讼离婚的话,就没有所谓的“一个月离婚冷静期”。如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共同债务等事宜均达成一致,即使是通过法院解决也不需要对簿公堂,亦无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能避免很多当事人所担心的“诉讼会引起冲突”。

  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下两种方式:

  1.正式立案后达成调解笔录,法院出具《调解书》。

  2.诉前调解阶段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出具《裁定书》。

  最快只需要几周,就能通过法院的程序将方案固定下来并赋予强制执行力,即如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可谓是“又快又好”!

  第二招:签署配套协议以保障自身权益。

  单签离婚协议,一旦对方反悔,相当于推倒重来,所以在双方谈好离婚方案之时就有必要做好恰当的财产安全保护措施,等到对方反悔时就晚了,那时候要做的可能就是应对诉讼的准备了。

  正如上面这个案例,除《离婚协议》外,小帅和小美至少应签署《婚内财产协议》并尽可能办理公证手续。双方签署《婚内财产协议》后,关于房屋、车辆、外债的约定就对夫妻二人产生了效力。在离婚诉讼中,就主要处理解除婚姻关系和子女抚养问题了。

  律师答疑:在上述建议的基础上,有不少客户追问过以下三个问题:

  一问:那是不是只要签好《婚内财产协议》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呢?

  答:当然不是,《婚内财产协议》主要是将已达成的财产分割方案固定下来。但就像小帅和小美的案件中,针对孩子抚养权和离婚意愿,还可以先固定哪些证据,采取哪些措施,签订什么文件,都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每一个案件都有其特别之处,应个案个议。如有其他需求或顾虑,可以咨询律师后,视案件具体情况增加《借款协议》、《代持协议》、《分居协议》、《遗嘱》等配套文件。

  二问:那《婚内财产协议》是不是改个标题就行了?

  答:当然不是,为确保《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我们会非常谨慎考量相关条款的表述,而不仅仅是换个标题。家事无小事,如果真的走到了解除婚姻关系这一步,这一人生大事值得认真对待,不妨花点时间花点钱咨询专业的律师。

  三问:《婚内财产协议》一定要公证吗?

  答:《婚内财产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即公证不是生效的要件,但仍然建议能公证尽量公证,理由如下:

  1.《婚内财产协议》如涉及赠与,赠与物为不动产应办理过户,动产应实际交付,在办理过户或交付前,赠与方有权撤销赠与。但根据民法典658条之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依法不得随意撤销。

  2.在公证员的面前签字,能避免日后一方以胁迫、精神不清醒等理由要求撤销协议或认定协议无效。

  3.经过公证这个相对郑重的仪式,会增加双方履约的心理负担,减少反悔的动机。

  办案经验:在文章的最后,笔者分享一个经办案例,跟上述案情非常类似,但幸运的是,客户在决定离婚的那一刻就找到了笔者,时机也是至关重要的。

  紧急介入后,当天就系统性梳理财产情况并起草配套协议,其中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并办理了公证手续,在离婚前将财产高效率分割完毕,这为当事人实现了其多分财产、保住公司经营权、提前处置登记在对方父母名下代持车辆等目标,避免了后续诉讼风险。

  看到这,不少同行或客户可能会对代持车辆能否办公证手续感到疑惑。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登记在案外第三人名下的代持车辆可以在《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处理并可办理公证手续,但值得注意的是:该约定仅对夫妻双方有内部约束力,如双方就车辆相关权利与案外第三人产生争议,则另行处理。

  以上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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