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不能报销?可能是这些原因导致的,各位自查!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当前发票管理严格,不合规发票则无法进行报销,下面小云整理了几种常见的不合规发票情形,一起看看吧~
1、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不符。例如实际购买办公文具,但开的是其他高额商品,与实际不符的则为“虚开发票”,此类发票不能报销。
2、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3、发票填写“业务适用税率”错误。
4、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没有编码简称或简称错误
5、加盖发票专用章不规范。例如发票出现盖章错误、模糊,或者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印有旧版发票监制章。
6、发票为第三方开具。经济交易过程中,应当保持三流一致(销售方、开票方和收款方的三方一致;购买方、受票方和付款方的三方一致),如开票方为第三方,则易产生“认定虚开发票”的税务风险,虚开发票不能报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规定: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规定: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第十五条规定: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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