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算性骚扰,民法典怎么说?

  最近一段涉及到性骚扰的视频在网络上热传,是某单位领导王某某疑骚扰女下属,该女子于是冲进办公室,多次用拖把抽打对方并砸物品。最新进展情况是,认定该王某某存在违反生活纪律问题,给予撤职处分。

  最近与性骚扰有关的消息有点多,往近了说,四川绵阳网友举报十多年前被班主任性骚扰,目前该老师已被开除;另外,武大多名女学生举报其硕导长期骚扰,目前这位硕导已被停止教学科研活动;再往远了说,韩国前总统朴槿惠“亲信干政”案的主犯,65岁的崔顺实控告称,遭看守所医疗课长性骚扰。

  应当说,性骚扰这个社会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互联网和自媒体的发展,也给了受害者更多发声的途径,但性骚扰事件,真正进入诉讼程序的却少之又少,客观上,性骚扰行为比较隐秘,取证上难度较大,除非有录音录像等现场证据,否则很难证明,再者发生在职场的性骚扰行为,当事人迫于生存就业压力,多选择隐忍更是敢怒不敢言,因此,导致给受害人提供有效的救济和保护,往往异常艰难。多数情况下的结果是,骚扰者能够全身而退,受害者却背负心理阴影,付出惨痛代价。

  鉴于性骚扰难防难控难追究这些特点,出于保护人的性权利、制裁性骚扰,《民法典》专门作出了针对性的规定,关于什么才是性骚扰的问题,终于有了界定的法律依据,第1010条明确了“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从该条规定,性骚扰方式不再局限于传统观念上的言语、肢体行为,还包括文字、图像等。当下各类社交APP深入人们日常生活,凭借这些社交软件,即使没有肢体接触,也可以文字、图像等方式实施职场性骚扰比如言语挑逗,讲黄色笑话、自述性经历这些都算。还有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对方身体的一切行为,甚至公众场合传播淫秽信息或图片等行为也构成性骚扰。

  民法典1010条对性骚扰界定为侵权行为,但骚扰者承担的侵权责任,一个呢是事后的,另外呢,主要是经济赔偿责任,对于性骚扰,更为根本的救济,当然是预防并及时制裁,以有效遏制,因此民法典同时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也负有义务,必须采取措施防范在职场中、学校等场合里发生性骚扰行为,可以理解为,单位对员工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在职场中,有员工受到性骚扰的侵扰,有可能是单位没有尽到这种注意和安全保护义务,具有过错,单位要承担责任。

  应当说,像前面说到的女子,敢于对上级领导的性骚扰说不,为自己讨回公道,且不论这种私力救济的维权方式,是不是过激,是不是合适,但这份勇气是难得可贵,但又有多少人真正能够像她一样不顾一切,冒着丢掉工作的风险去揭露,去抵制性骚扰呢?

  无论如何,这个世界总是存在一些丑陋罪恶的东西,正如无论什么样的严刑峻法,都没法让这个世界中没有犯罪,但这个现实,并不妨碍我们用法律来惩罚预防犯罪,性骚扰这个社会问题也是一样,虽然短时间内不太可能绝迹,但如果在面对性骚扰时,不选择隐忍,能够勇敢地说不,形成全社会人人喊打的氛围,相信骚扰者的存活空间会越来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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