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泰艾普: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22-161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及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或“公司”)账户被冻结事项,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发布了《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3),针对每月进展变化情况,公司定期发布了《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

  二、银行账户被冻结原因

  (一)公司与重庆市长寿区经开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重庆盛世”)基金份额转让价款纠纷案

  公司与重庆盛世因基金份额转让价款纠纷一案,公司名下一基本户被冻结。

  (二)安徽华东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石油”)与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州银行”)借款纠纷案

  华东石油为恒泰艾普的参股公司,2015年8月25日,华东石油与宿州银行签订《流动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额度9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5年9月 24日至2016年9月 24日。华东石油提供了抵押物,将两块作价分别为17,582,400元和16,000,000元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宿州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同时,华东石油向宿州银行提供《股东会决议》及《股东承诺书》,承诺华东石油股东唐勇成、恒泰艾普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宿州银行向华东石油发放了900万元贷款,至约定的借款到期日,华东石油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宿州银行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埇桥法院”)提起诉讼。

  埇桥法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华东石油偿还原告宿州银行借款本金899.7万元、利息及20万元律师代理费,原告宿州银行对被告华东石油提供位于宿州市经济开发区外环路东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唐勇成、毛萧莉、汤承锋、恒泰艾普等对华东石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恒泰艾普不服该判决,于2019年8月8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宿州中院”)提出上诉。2020年1月10日,宿州中院做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决。

  宿州银行向埇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恒泰艾普收到埇桥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公司经过查询后得知,公司相关银行账户被冻结。

  (三)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清路支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的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案

  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执行证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3),公告中提及公司与北京银行因公证债权文书纠纷, 北京银行向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申请出具了两份执行证书(2020)京中信执字 01201、(2020)京中信执字01200,执行标的分别为保函赔付款本金欧元8,717,909.16元和保函赔付款本金欧元7,201,760元及罚息、公证费、律师费等。公司与北京银行的公证债权文书纠纷现已移交法院执行,公司收到法院下发的(2021)京 0108执1441号、(2021)京0108执1438号《执行通知书》。公司相关银行账户被冻结。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08执异661号执行裁定书、(2022)京0108执异662号执行裁定书,分别裁定:“执行依据为北京市中信公证处(2019)京中信内经证字 39879号、39880号公证书【(2020)京中信执字 01200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执行依据为北京市中信公证处(2019)京中信内经证字39881号、39882号公证书【(2020)京中信执字01201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鉴于上述情况,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20)京中信执字 01201、(2020)京中信执字 01200执行证书下的申请人由北京银行变更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

  (四)马鞍山凌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润公司”)诉被告恒泰

  艾普、马敬忠、刘亚玲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2020年3月31日恒泰艾普和江苏东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汉公司”)签订《借条》,借款金额1500万,期限1个月,利率月息2.3%,2020年4月1日公司收到借款金额1500万元整。2020年4月1日付江苏东汉1个月利息34.5万元,2020年6月17日付江苏东汉2个月利息69万元。

  2022年2月9日,恒泰艾普收到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邮寄的应诉材料,原告凌润公司诉被告恒泰艾普、马敬忠、刘亚玲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据原告凌润公司起诉状中写,现东汉公司已将《借条》项下所有债权转让给了原告,并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三被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恒泰艾普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4,862,000元整和利息3,596,014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1月21日),并要求以本金14,86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 11月 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请求法院判决马敬忠、刘亚玲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公司收到法院下发的(2020)皖 0503执保949号《民事裁定书》,公司基本户银行账户被冻结。

  (五)廊坊新赛浦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赛浦”)劳动争议纠纷案

  新赛浦离职员工就与新赛浦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向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新赛浦相关银行账户被冻结。

  三、被冻结银行账户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具体情况如下表一:

  单位:元

  序号 户名 开户行 账户类别 账户余额 冻结申请人及申请冻结金额

  宿州银行 重庆盛世 长城资产 凌润公司

  1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银行北京自贸试验区永丰基地支行 基本户 3,196,572.98 36,295,703.56 157,281,558.06 1,000,000.00

  2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工商银行北京中关村支 行 一般户 - - - 68,202,221.48 -

  3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北京自贸试验区科技创新片区支行 一般户 5,868.45 9,360,053.00 - 124,538,170.39 -

  4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北京自贸试验区科技创新片区支行 一般户 1.01 9,360,053.00 - 124,538,170.39 -

  5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北京自贸试验区科技创新片区支行 专用户 42.93 9,360,053.00 - 124,538,170.39 -

  6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北京上地支行 一般户 4.60 - 124,538,170.39 -

  7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北京望京支行 一般户 20.64 124,538,170.39

  8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北京分行 一般户 139.10 9,360,053.00 - 124,538,170.39 -

  9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关村银行 一般户 7,020.40 36,295,703.56 32,743,387.67 -

  10 恒泰艾普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银行北京 成府路支行 一般户 6,998.16 9,360,053.00 - 124,538,170.39 -

  11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银行北京成府路支行 专用户 9.40 9,360,053.00 - 124,538,170.39 -

  12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银行北京上地支行 一般户 3.73 36,295,703.56 124,538,170.39 -

  13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浦发银行北京亚运村支行 一般户 864.95 - 157,281,558.06 -

  14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 一般户 5.39 - 124,538,170.39 -

  15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北京安华支行 一般户 7.90 - 124,538,170.39 -

  16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温泉路支行 一般户 8.58 9,360,053.00 - 124,538,170.39 -

  17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营业部 一般户 779.12 32,743,387.67 1,000,000.00

  18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银行北京成府路支行 保证金户(美元) USD3.33 9,360,053.00 - - -

  19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北京德外支行 一般户(美元) USD97.28 9,360,053.00

  20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北京上地支行 一般户(美元) USD64,528.92 9,360,053.00 124,538,170.39

  被冻结账户余额人民币合计数3,218,347.34元,美元合计数USD64,629.53元;已执行扣款人民币7,454,122.11元,美元30,020元。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具体情况如下表二:

  单位:元

  序号 户名 开户行 账户类别 账户余额 被申请冻结金额

  1 廊坊新赛浦特种装备有限公司 建设银行廊坊开发区支行 基本户 4,446,752.21 45,891,983.37

  2 廊坊新赛浦特种装备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廊坊开发区支行 一般户 8,990.27 45,891,983.37

  3 廊坊新赛浦特种装备有限公司 沧州银行廊坊分行 一般户 206,308.50 45,891,983.37

  4 廊坊新赛浦特种装备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廊坊分行 一般户 857,373.17 45,891,983.37

  5 廊坊新赛浦特种装备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营业部 一般户(美元 USD 223,215.53 USD 251,788.79

  6 廊坊新赛浦特种装备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营业部 一般户 23,496.86 206,408.20

  7 廊坊新赛浦特种装备有限公司 渤海银行廊坊分行营业部 一般户 48.67 206,408.20

  8 廊坊新赛浦特种装备有限公司 浦发银行廊坊分行营业部 一般户 27.08 206,408.20

  9 廊坊新赛浦特种装备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北京自贸试验区科技创新片区支行 一般户 460.17 206,408.20

  10 四川川油工程技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建设银行成都双建路支行 基本户 4,059,340.30 45,891,983.37

  11 四川川油工程技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成都成华支行 一般户 5,091,502.90 45,891,983.37

  12 成都西油联合石油天然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成都锦江支行 一般户 8,378.06 46,484,943.30

  13 成都西油联合石油天然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成都天府大道支行 一般户 7,504.70 46,484,943.30

  14 成都西油联合石油天然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建设银行成都高新支行 一般户 57.21 46,484,943.30

  15 成都西油联合石油天然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北京自贸试验区科技创新片区支行 一般户 18,034.25 46,484,943.30

  16 成都西油联合石油天然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成都分行 一般户 2,090.81 46,484,943.30

  17 成都西油联合石油天然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成都成华支行 一般户 4,982.15 46,484,943.30

  18 成都西油联合石油天然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成都分行 一般户 4,376.01 46,484,943.30

  19 北京博达瑞恒科技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北京奥运村支行 基本户 4,041,893.55 45,891,983.37

  20 北京博达瑞恒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北京自贸试验区科技创新片区支行 一般户 1,219.79 93,707,977.26

  21 恒泰艾普(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 基本户 40,406.84 45,891,983.37

  22 恒泰艾普(北京)能源科 技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北京自贸试验区 科技创新片区支行 基本户 101,106.36 45,891,983.37

  合计 USD223,215.53 18,924,349.86

  表二中序号1-4与序号10-22对应的银行账户系由北京银行申请冻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诉讼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0)、《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诉讼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1),于2021年2月5日发布的《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8)。

  表二中序号5-9对应的银行账户系由新赛浦离职员工申请冻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仲裁及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14)。

  本次公司下属子公司银行账户基本户被冻结,虽对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但尚不构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其原因主要为子公司生产经营截至目前正常运行,采购、销售合同正常执行,为生产经营所准备的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其次,销售回款经业务部门与客户沟通,与部分客户、供应商结算方式可变更成承兑汇票结算,新签署合同采用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方式回款,或通过一般结算账户及其他全资子公司代收;再次,新赛浦等子公司部分业务可转至其下属子公司,由其子公司完成生产销售。子公司除现被冻结银行账户外,其他银行账户仍可正常使用,不影响公司的支付结算业务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9.4条(一)、(二)所规定情形。

  四、银行账户被冻结对公司的影响及后续解决措施

  (一)公司与重庆盛世基金份额转让价款纠纷案

  公司目前已与重庆盛世达成债务和解,并支付了部分款项,2022年8月 4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北京一中院作出的(2020)京执 13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169号裁决书的执行。2022年10月13日,公司收到重庆盛世向北京一中院提起执行异议的相关法律文书,北京一中院现已驳回异议申请。预计重庆盛世后续将申请解封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

  (二)华东石油与宿州银行借款纠纷案

  公司已于2020年3月11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徽高院”)提起再审,安徽高院现已驳回再审申请。公司已向原审法院执行局提起执行异议,在其支持下,华东石油对公司银行基本户进行解封。公司将积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争取尽快使其余被冻结部分金额解除冻结状态。

  (三)公司与北京银行的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案

  鉴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0108执异661号《执行裁定书》、(2022)京0108执异662号《执行裁定书》,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20)京中信执字01201、(2020)京中信执字01200执行证书下的申请人由北京银行变更为长城资产。公司在与长城资产沟通解决中。

  (四)凌润公司诉被告恒泰艾普、马敬忠、刘亚玲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在未收到法院邮寄的应诉材料前,恒泰艾普对本案中的债权转让完全不知晓,恒泰艾普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后于2022年2月18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 0503民初5876号之一民事裁定,并依法于2022年2月28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恒泰艾普尚未收到该管辖权案件的二审裁定文书,在二审裁定文书没有送达的情况下,二审裁定的处理结果不应对公司发生法律效力,但2022年6月30日,公司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邮寄的传票,要求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参加庭审。公司已参加庭审,并已收到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1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向凌润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仲裁事项的发生、进展及公司资产被拍卖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36)。公司不服该判决,已提起上诉。

  (五)新赛浦劳动争议纠纷案

  就新赛浦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收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民事判决书》,,因公司对该等判决不服,已提起上诉。

  上述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4条规定情形。以上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风险提示

  公司目前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较上月已披露的情况无重大变化,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宜的进展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进展披露的义务,直至相关风险消除。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