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会见嫌疑人就一定能够了解全部案情?

  

  到看守所会见嫌疑人,确实是了解案情最直接的方法,可是,也并不是绝对的,一般而言,刑事会见只能算是初步了解案情而已。为什么这么说呢?

  第一、会见嫌疑人时,嫌疑人不一定完全说实话。

  可能就有朋友有疑问了,明明是帮助自己的律师,为什么不给律师说实话。我碰到不说实话的嫌疑人还不少呢,我认为之所以不说实话有几个原因。

  首先,人之常情。人对自己不利的东西总是会羞于启齿,有所掩饰,这很正常。

  其次,可能嫌疑人也没有给公检法说实话,给律师说实话确实存在风险,嫌疑人也担心看守所有监听设备。虽然法律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可谁也不排除这种情况的存在。

  最后,嫌疑人给公检法已经说了实话,没给律师说实话可能也寄希望律师能够受到他虚假陈述的影响,然后去给他努力辩护,虽然这种想法很天真。

  如果嫌疑人不说实话,那律师会见肯定只能初步了解案件的情况,特别是有罪无罪方面,仅凭会见估计难以完全判断,毕竟嫌疑人有时隐瞒的正好就是定罪的关键部分。

  

  第二、如果嫌疑人完全给律师说了实话,就一定代表可以了解案件事实了吗?也不一定。

  咱们可能需要了解一个问题,案件事实分为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有时候嫌疑人给你非常真诚的说了案件情况,这是客观事实,可实际上并不符合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什么?就是证据证明的事实,这才是定罪量刑的根据。

  证据既然是人制作出来的,就有失真的可能性存在,特别是嫌疑人的供述及共犯供述,还有证人证言,都可能会记载失真,这时证据呈现的就是一个不一定完全相同的事实。所以会见后还敢说一定了解全部情况吗?

  为啥律师需要阅卷就是这个道理,很多时候当事人有可能连自己怎么做的笔录都不知道,只有真正阅卷后,才能算对这个案件全部掌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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