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日报
证券代码:002800 证券简称:天顺股份 公告编号:2017-006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情况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17年2月9日收到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寄达的开庭传票[ 案号:(2017)新01民初117号]。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升支行(以下简称“乌鲁木齐银行”)诉本公司合同纠纷案件,已于2017年2月7日获得法院立案受理。本次诉讼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02 月 13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重大诉讼公告》。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请求法院依法将(2017)新01民初117号案件移送至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审理。2017年3月17日,公司收到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17)新01民初117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法院裁定如下:
1、驳回本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2、案件受理费70元,由本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针对本次裁定结果,公司将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故原定于2017年3月20日的庭审日期延后,具体时间待法院确定后另行通知。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审理,因此公司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继续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进展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2017)新01民初117号]
特此公告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