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中国高校之窗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鉴于医学类专业的特殊性和就业特点,医学类各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助产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性别有要求,请男生慎重报考;并建议残疾考生慎报。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以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均按广东省、广州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各项标准收费(具体见广东省招办公布的专业目录)。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广东省、广州市物价部门最新核定执行。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九条 在校期间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可获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3000元/年等奖励。(金额标准如有变动则以上级最新相关文件为准)

第三十条 在校专科生设优秀学生奖学金:根据学生在校各学期综合测评结果评定,分学年发放,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单项奖、优秀实习生。

第三十一条 参加国家、省、市等各类竞赛,视获奖情况给予相应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开通“绿色通道”,可根据政策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申报政府奖助学金和争取社会的奖助学金,安排勤工助学,或给予临时困难补助,或申请减、免学费。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室。

监督电话:020-36080947(录取期间信访电话为020-81085046)。

电子邮箱: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6081207,020-81085046,020-81076821。

传真号码:020-81081389。

电子邮箱:

学校网址:

招生网址: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广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于2016年11月30日院领导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广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授权广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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