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发布报告认为不必对所有国企都进行市场化改造

“宜混则混,宜独则独,宜控则控。” 中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3月9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会上表示,并非所有国有企业、中央企业都要搞混合所有制,适合于搞的就搞混改,适合于控股的就控股,“国有企业不一定控股,也可以参股”。

与肖亚庆观点类似,中国人民大学近日发布的《新时期新国企的新改革思路——国有企业分类改革的逻辑、路径与实施》认为,并无必要对所有的国有企业都进行市场化改造,而是可以从产品性质及行业特性两个维度来客观制定功能导向的分类方法,以此来对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选择不同的改革模式,即提供公共产品的国有企业宜选择国有国营模式;垄断性国有企业宜选择国有国控模式;竞争性国有企业一部分宜进行产权多元化的股份制改造,一部分宜实行民营化。同时,需要根据创新链的不同环节来界定国企存在的范围,构建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国”“民”共进的协调合作框架。

此报告是在3月18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经济学院、中国诚信信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主办的“中国宏观经济论坛(2017年第一季度)”上发布的。

报告指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的改革目标,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了必须要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中国作为转型中的发展中大国,必须要做大做强做优一批国有企业,而要更好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就必须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与改革国有企业。因此,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不应是相互排斥的,而是可以共荣共进的,关键是确认它们在各自适宜发展的领域发挥作用。

“在国有制的框架内探索国有企业走向市场的改革思路在逻辑上是有问题的,因为在国有制的框架内难以解决政企分开与所有权的可转让性这两大难题,这是承包制、股份制等都难以根除国有企业传统弊端的重要原因。” 报告认为。

在分类改革原则下推进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在公共产品领域推进“长期导向”下的混合,在自然垄断领域推进“控制权导向”下的混合,在竞争性领域推进“流动性导向”下的混合。

具体来看,在公共产品领域,国资委对国有企业履行管企业与管资产并重的职能,以管企业为主;在自然垄断领域,国资委对国有企业履行管资产与管资本并重的职能,以管资本为主;在竞争性领域,国资委对国有企业履行管资本的职能。

在利益相关者合作逻辑下,分类分层推进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创新。在公共产品领域,对国有国营的企业构建内部人决策与外部人监督有机结合的治理结构;在自然垄断领域,对国有国控的企业构建董事会共同治理、监事会共同监督、外部相机治理有机结合的治理结构;在竞争性领域,构建共同治理与相机治理相结合的治理结构。

报告还指出,在分类推进治理结构创新的基础上,分类构建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在公共产品领域,对国有企业领导人的职务晋升激励与薪酬激励相结合,以职务晋升激励为主;在自然垄断领域,对国有企业经营者中的中管高管以职务晋升激励为主,薪酬激励为辅,对于国资委与地方政府任命的高管兼顾职务晋升激励与薪酬激励,对于市场招聘的职业经理人采用市场化的薪酬激励;在竞争性领域,对国企经营者主要采用市场化薪酬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