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变传销头目,非法经营罪认定

大学生变传销头目,非法经营罪

年仅28岁大学本科生竟成传销A级头目下

近日,南昌警方根据线索捣毁一团伙成员近200人的传销组织。令办案民警吃惊的是,该组织的“带头老总”是一名年仅28岁,受过高等教育的本科毕业生。

警方抓获传销小头目顺藤摸瓜摧毁组织团伙

去年4月以来,李某、陈某某等人利用“1040工程连锁经营”为诱惑,以加入后持有股份(加入费69800元)为手段,以发展人头数为主要计酬方式的形式进行传销活动,通过直接、间接的形式发展下线达200余人,涉案资金高达数千万元。

2015年11月份,南昌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经侦大队成功收网,并抓获陈某某等犯罪嫌疑人3名。为彻底摧毁该传销组织,进一步挖掘犯罪嫌疑人,侦办民警对该传销团伙进行深入分析研判,确定了该传销组织的组织结构。鉴于案情重大,2016年6月份,公安部将此案列为部督案件进行侦查。

非法经营罪认定

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关系

在2009年增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之前,对传销活动进行刑法规制是依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该批复将某些情节严重的传销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论处,而二罪因为侵犯的法益、定罪标准、刑罚依据等不同,学界一般对该批复多有批判。[④]实务中,对涉及传销活动的犯罪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如前所述,刑法意义上的传销不包含团队计酬,而对于批复涉及的团队计酬式传销能否继续适用《批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应当采取单轨制,在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之后,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该司法解释无论从内容、时间还是法律位阶上都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规定相抵触,因而当属无效。[⑤]另一种认为,实行双轨制,可以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金字塔销售型传销活动的刑事责任,同时可以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团队计酬型传销活动的刑事责任。笔者认为:A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规定,并不导致批复完全失效。刑法修正案(七)将批复中涉及金字塔销售抽出来作为一个新的罪名认定,因此,批复对此类传销自然失效,而对于余下的团队计酬仍然有效。[⑥]B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规定是解决了部分传销活动不符合非法经营的特征,无法适用非法经营罪打击的难题,而不是限缩刑法的打击范围。所谓非法经营罪其本质特征仍是经营行为,而金字塔销售中的商品销售只是实施诈骗行为的幌子,其目的是骗取财物,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有类推的嫌疑。C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非法经营罪是此罪与彼罪的关系。首先,二罪规制的行为没有交叉。其次,二者的犯罪构成不同。最后,侵犯的法益不同。

2、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数问题

第一对于在传销活动中实施了诈骗、集资诈骗、合同诈骗行为的认定。由于该罪本身是以传销为名骗取财物的行为,故可能触犯诈骗类犯罪。诈骗类犯罪与本罪并非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如果对符合诈骗罪的传销活动仅以本罪论处,会损害刑法的公平正义性,故适用想象竞合的原理从一重罪处罚。[⑦]其实,上述批复中传销活动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同时触犯其他罪名从一重罪处罚的规定,作为法律适用的精神还是可以借鉴的。

第二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又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则不能被传销活动所涵盖,应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与组织、领导传销罪数罪并罚。

第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而实施的手段行为,应依牵连犯的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希望大家能多提高防范意识,多了解刑法知识。如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