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检方3年来通过微博直播重大活动22次

【原标题:检察“微直播”进入百姓朋友圈】

2016年8月,山东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新闻发布会现场,工作人员正在进行“微直播”。

近年来,山东省检察院探索创新“微直播”工作机制,把山东检察机关的声音第一时间传播给社会公众,使检察工作以真实、丰富的形态,赢得更多更广泛的信任和支持。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对山东省检察院“微直播”工作经验给予肯定。

200多官微助力“微直播”

“微直播”工作机制是指当山东省检察机关遇到重大活动时,全面启动三级检察机关200多个官方微博直播平台,用生动的图片和鲜活的文字,对活动予以全程网络直播。

山东检察新媒体自2013年12月19日首次直播该省检察机关2013年度工作创新成果评选开始,经过3年多的运转,已启动“微直播”机制直播重大活动22次,阅读量逾2500万,有的直播刚刚结束阅读量即达500多万,跟帖总量数万。比如,山东省检察院官方微博用精心设计的图片和直观的数据表格,对检察长在该省人民代表大会上作检察工作报告进行实时解读;通过会前预告、现场采访、实时答疑等形式,对近年来该省检察机关先进事迹报告会进行全程直播;通过头条文章推介的方式,以生动翔实的案例、实时权威的解答,对“小官贪腐”“公益诉讼”“检察宣告”“检察官联系大项目”“未检工作”等新闻发布会进行直播;用发自现场的照片、文字,完成了对山东省检察院“三项建设”等重要会议和活动的直播报道。

最高检新闻办从2016年1月起组织开展“走近一线检察官”微博直播报道系列活动时,第一站就以“春运中的铁检轻骑兵”为主题,聚焦山东省济南铁路检察院巡回检察室检察官,对检察官春运中的一天展开微博直播。通过最高检和山东省检察院微博同步直播,山东省各市级院、基层院官方微博同步转发,网民反响良好,为创建“走近一线检察官”大型微直播品牌打下了良好基础。

设定“1+3”工作流程

“微直播”工作机制包含严格的“1+3”工作流程。

“1”是指一个直播主题,即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山东省检察院党组的重大部署,结合现阶段的检察中心工作,由山东省检察院宣传部门确定每次直播主题后,该省所有三级院的200多个微博全部围绕此中心进行直播,确保统一性。

“3”是指“微直播”中的3个必不可少的工作:一是准确的舆情预判,即对直播主题及内容进行风险评估和舆情研判,并据此作出应对导控方案,确保直播的顺利进行和后续效果;二是全新的语境设计,即用群众喜闻乐见的网言网语和传播形态,对宣传内容进行设计和制作,以求宣传效果的最大化;三是专业的直播流程,即直播前预告、直播时分工协作、直播后持续推介。直播前,山东省检察院官方微博提前2天进行预告,对活动进行充分预热。直播过程中,由现场采编人员、直播监看人员、后台编辑等全方位合作,确保直播内容发布的准确、及时和互动性,现场编辑针对网友的留言,进行实时解答和真诚沟通。直播后,该省检察机关各级宣传部门通过干警开通的检察自媒体,向社会公众持续推介,通过微博和朋友圈进行广泛传播。

2016年11月30日进行的山东省检察机关检察开放日“微直播”中,山东省检察院精心选择典型案事例,真实再现了烟台市检察院通过规范司法行为避免了一起错案的发生;而在阳谷县检察院开放日活动现场,村民孙老汉主动向群众“现身说法”,此次“微直播”引来46万网友的关注和点赞。

实时互动打造知名品牌

山东省检察机关“微直播”工作机制推出后,该省利用三级检察院新媒体矩阵,实时将山东检察机关的声音传递给社会公众。如对2016年“整治和预防扶贫领域小官贪腐”新闻发布会的“微直播”中,群众通过手机及PC端即可进入新闻发布会现场,体会强烈的现场感,了解记者的提问内容,听取新闻发言人的实时解答,同时满足了迅速获得信息的需求。该发布会直播阅读量达737.4万。

直播的同时,检察机关还可与群众沟通互动,及时广泛地听取群众的反馈意见。在2016年山东省检察机关“两学一做”先进事迹报告会中,山东省检察院官方微博不仅全程同步直播,还在直播现场采访宣讲人并实时播出,并邀请广大网友同步留言,该直播阅读量达到223.4万次。在留言中,很多网友对检察机关以及检察干警的工作点赞。

目前,山东省检察院开展“微直播”的频率和形成的规模效应在全国检察机关中保持领先,社会知名度也不断提升。如山东省检察院官方微信平台原创音频栏目“周末故事”在2016年9月24日播出“扈强案”一期节目后,又通过讨论版块,厘清了14岁男孩捅死同学被判刑17年、检察院抗诉后改判无期徒刑的原委。人民网舆情监测室对此文予以高度评价:“‘扈强案’的改判不仅重新引起了网络舆论、新闻媒体甚至整个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事责任年龄修订调整的思考,该案或为日后未检工作的开展起到重要的借鉴与指导意义。”

2016年12月5日至9日,在最高检举办的检察新闻宣传与舆论引导专题研修班上,山东省检察院介绍了包括“微直播”在内的新媒体宣传工作经验,现场播放了反映山东省检察宣传部门“微直播”工作情况的电视片《微直播——奏响“互联网+检察”的时代强音》,并在山东省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观摩教学,现场讲解了“微直播”和新媒体运行的创新体会,学员们纷纷点赞。2016年12月15日,在正义网举办的2016年度政法新媒体峰会上,山东省检察院官方微博获得了“全国检察微博20强”荣誉。

近年来,P2P网络借贷(又称点对点网络借贷)发展迅速,动因主要是国内市场上对小额贷款和短期周转的资金需求旺盛。但是,国内网贷平台在业务经营中逐渐演化出多种模式,一些模式运作有突破法律边界的嫌疑,并呈愈演愈烈之势,其中P2P网络借贷隐含的刑事法律风险尤其值得关注。

P2P网络借贷的刑事法律风险评析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P2P借贷与网络借贷相结合的金融服务网站,是一种将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民间小额借贷模式。由于法律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还没有专门予以规范,进而导致该平台的法律风险随之显现。

首先,容易导致挪用资金犯罪或职务侵占犯罪发生。根据法律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应该严格遵循四个标准:坚持中介的性质、不得设置资金池、不得为投资主体提供担保、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在实践中,P2P网络借贷平台突破上述四个标准的行为时有发生,尤其是通过吸收投资不入平台账户的方式形成资金池,或者通过自有资金投入形成资金池。资金池的出现为公司员工挪用资金或者侵占公司资金提供了条件,进而产生构成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的风险。

其次,容易导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发生。P2P网络借贷平台设立资金池具有抵御资金风险、利益最大化之目的,但客观上也会有拆标、期限错配、时间错配等违规行为的发生,这些违规行为往往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密切相关。如果网络借贷平台客观上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且在数额上符合刑法规定的标准,则会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P2P网络借贷平台非法集资的刑法教义学分析

由于规范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制度并不完善,行政监管又容易缺位,导致P2P网络借贷活动容易突破法律界限,在此背景下,笔者认为应尽快从教义学上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与互联网金融之间的关系。

第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素分析。根据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就P2P网络借贷平台而言,如果能够严格遵守中介平台的地位,为投资主体与借贷主体提供中立性服务,而非实质参与借贷关系,就不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过,当P2P网络借贷平台私设资金池、实行期限错配等违规行为时,P2P网络借贷平台就具备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及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特征,而这就有可能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两个特征需认真把握:首先,行为对象是否具有不特定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对象是社会不特定对象。其次,行为人是否有还本付息的承诺。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是开放式的,投资人没有人数和范围的限制,所以在网络借贷平台的范畴下,一般不存在特定的投资主体。因此,只要是行为人对借款人许诺到期还本付息的,就存在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

第二,集资诈骗罪构成要素分析。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比,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中加入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其他客观要素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似。非法占有为目的是集资诈骗罪的主观要素,在实践中如何判断行为人具有该主观要素,需从其实施的客观行为进行推理和判断。不过,在实践中还应当区分具体情形进行认定。详言之,根据集资款用途的比例,即至少应当在行为人将集资款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比例超过其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的比例时,才能考虑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而不应仅依据存在将集资款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事实,就武断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行政规制路径构建

为了规范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行为,银监会为P2P网络平台业务划出四条红线,不过,这四条红线显得较为宏观抽象,需从微观层面对网络借贷行为予以行政规制和监管。

合理界定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随着P2P网络借贷在我国的发展,其运营模式逐渐多元化,法律性质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有的P2P网络借贷仍恪守传统的网络借贷模式,有的则演变为从事金融理财业务的准金融机构,因此,应根据不同性质的P2P网络借贷行为实行分类监管。具体而言,对从事非法集资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有关部门应坚决予以取缔。对从事金融理财业务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因其具备了准金融机构的性质,无疑应由金融监管部门加以监管。

加快与第三方存管机构合作的步伐。对于投资者资金的管理,笔者认为,可以借鉴证券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所采用的第三方存管制度。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不仅可以有效防止网络平台或个人非法挪用客户资金,确保资金的安全性,也有利于实现P2P网络借贷平台破产的隔离。随着互联网金融监管各类细则的逐步出台,现有的P2P资金存管模式将发生较大的变化。根据2015年7月18日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行将取代第三方支付成为P2P的资金托管方。由此,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加强与商业银行合作,在银行设立资金托管账户。这既可以避免第三方支付给不熟悉该业务的投资人带来不便,也可降低因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迟延支付而产生的违约率。2016年8月,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制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也明确要求,实行客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及控制信贷集中度风险等,以达到防范平台道德风险、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的目的。

建立并完善监管和行业自律框架。首先,加强针对P2P网络借贷活动的制度建设。根据监管职责,对越界经营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及时依法予以规范。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跨业参与多类金融业务的混业风险监管,必须加强人民银行牵头的跨部委协调机制,适当鼓励并完善相应的混业监管合作框架,在不引起局部性、区域性系统风险的底线基础上,加快促进金融创新,为实体经济服务。其次,推进行业自律,以市场化方式提高市场出清效率。组建行业自律组织,建立自律规范和约束惩戒机制,在经营资格、业务运转、信息披露等方面制定明确的行业自律规则,建立市场认可的机构信誉机制,充分发挥外部独立审计的信息披露作用,促进P2P网络借贷平台接受公众监督。同时,大力促进政府及行业资源在征信体系及信用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上的投入与共享,形成以行业自律促进P2P网络借贷平台良性发展的市场化道路。再次,加强对网络借贷平台主体的行政监管。制定行业准入标准,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技术水平、业务流程等方面设定准入要求。对于如何完善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行政监管,《暂行办法》已经作出明确规定,该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网络借贷平台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对打着网贷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坚决实施市场退出,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投资人等合法权益。

总之,要实现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目标,需要政府、市场、消费者多方参与,需要从立法、监管、政策等方面进行协调,在刑事处罚、行政监管之间进行权衡,才能在市场、行业、机构之间找到一个循序渐进与恰到好处的利益平衡点。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

药品流通改革作为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被写进了政府工作报告。今年2月初,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推进“互联网+药品流通”;更早的1月底,国务院印发《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取消“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第三方平台除外)审批”(3月26日《光明日报》)。

网上卖药的步子,已经虎虎生风了。政策发力、审批松绑,边试边行、容错纠偏,于谨慎推进中搭上“互联网+”的快车,这是越发清晰的共识。

互联网进入中国20多年,但网络售药在中国的发展略显缓慢。1998年,上海第一医药商店开办了国内首家网上药店。而截至2017年2月28日,我国共发放《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916张,拥有网上药店649家。弹指间20年过去,中国网络售药体系仍在数量与规模上处于较为原始的粗放阶段。

在这个背景下,观照下面这重现实,可能更叫人心意难平: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胡善联介绍,我国药品的流通费率一般在7%左右,而美国一般在1%到1.5%。不得不说的是,看病贵成为“历史遗留问题”,流通环节层层加价及流通秩序的混乱,显然难辞其咎。这当中,以“背包客”药代为特征的熟人规则,让信息不对称下的药品流通成为权与利勾兑的暴利游戏。网上卖药,改变的不仅是终端价格体系,更兼具治理药价流程的附加效果。

理论上说,药品网售的风险肯定是存在的。但是,与其因噎废食,倒不如理清权责。这里有两个基本的逻辑:第一,无须夸大网售药品的风险。有专家担心,“第三方平台流量很大,一旦发生药品安全事件,危害很可能是跨区域的、全局性的。”话虽然有道理,但是别忘了,药品安全风险和食品安全风险,在互联网面前是基本对等的。既然电商的食品安全可控,那么,只要防火墙到位,药品安全也不会异化成魑魅魍魉。

第二,加大平台方的监管责任。药品非一般性商品,人命关天。2016年10月,发改委发布《互联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第一批,试行版)》的征求意见稿,规定“不得采用邮寄、互联网交易等方式向公众销售处方药”。随着执业药师的勃兴,解禁处方药上网是迟早的事情。但无论是哪种药品,药事服务健全、药品监管成熟,网售药品才会成为患者之福,而不会沦为投机之祸。当下来说,平台方更当恪尽职守:若是药企的平台,管控责无旁贷;若是电商的平台,更要花十二分的功夫——最起码应当提供信用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平台不能成了甩手掌柜,提到打假就依赖“社会”。

药品流通要改革,电商化是绕不开的路径选择。在网上假货横行的当下,前置平台方的“重责”,也许是药品上网的第一步。

【原标题:各类账号密码设成同一个,危险!】

王鲁坤/制图

如今,很多人为了省事,都会将微博、微信、电子邮箱、淘宝、支付宝等账号设置为相同的密码。这样看起来似乎省心了不少,但实际上却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近日,由浙江省诸暨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特大支付宝灰黑产业链系列犯罪案一审获判,47名被告人因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盗窃罪等(部分被告人同时犯有数罪)分别获刑。加上此前已经宣判的50余名被告人,这条产业链上的近百名违法者均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只有初中文化的“黑客”

“90后”湖南人米成祥初中没毕业就走上社会了,虽然学习不好,但他头脑灵活,听说给人家写软件当“黑客”很赚钱,就自学了计算机软件编写。很快,到2014年年底,米成祥成了职业“黑客”,开始根据互联网上“客户”的要求编写系列软件。

而客户要求米成祥编写的软件,针对的就是支付宝,目标很明显就是要获取他人的支付宝账号、密码。

“经我手制作的软件有5种,分别是支付宝账号找回、修改支付宝账号密码、淘宝注册(源码)、淘宝添加足迹、淘宝账号实名解异常等。”据米成祥交代,虽然这些软件名称不同,但其实都是撞库或扫号软件。撞库就是使用批量的账号和密码去攻击、碰撞支付宝的服务器,一旦碰撞成功,就可以顺利登录,并获取他人的账号及登录密码,进而获取其账户信息。扫号软件是和撞库配套的,它可以破解淘宝或者支付宝等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防护,确保可以不断地碰撞。就这样,米成祥通过贩卖他的“技术”,非法获利1万余元。

疯狂获取他人账号信息

米成祥的“客户”就是那些想要获取别人个人信息的人。他们利用从米成祥处购买的软件盗取他人信息后,便通过QQ群等社交群,将非法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在网络上倒卖谋利。小学文化的农民臧正夏便是其中之一。

臧正夏先是在网上购买了海量邮箱账号、密码等原始数据,再利用购买来的扫号撞库软件,批量登录邮箱账号、密码数据碰撞出淘宝账号、密码以及支付宝账号、密码之后,将这些数据出售给他人。臧正夏被查获之时,已通过购买扫号软件和70万余组账号密码,获得1.53万余组账号、密码,非法销售获利2万余元。

同样只有初中文化的广东人郑俊颖,购买扫号软件和180万余组邮箱账号、密码,碰撞出淘宝账号、密码和支付宝账号、密码8000余组,非法销售获利3万余元。

别人的余额直接进自己钱包

臧正夏等人获得大量的账号、密码等个人信息后,手上也相当于拥有了一个大数据库。在这个大数据库中,他分离出不同的信息,比如有些是淘宝账号、密码,这些可以卖给买刷单的淘宝店家;有些是支付宝账号、密码,一些人成百上千组地买,然后通过转账等方式直接窃取账户内的余额。康虎峰就在近半年时间内,从48个支付宝账号窃得账户余额8000多元;而彭程则从75个账号中窃走5000余元,刘跃武从102个账号中窃取8000多元……

值得关注的是,与其他系列犯罪案不同的是,这起案中涉案的40余人,他们并不是彼此熟悉的团伙作案,而是共同处在这个灰黑产业链中,有的是专门写软件的“黑客”,有的是用扫号撞库软件窃取信息者,有的则是最下端直接购买账号密码等个人信息的人。他们互不相识,但却通过网络上的各种社交群进行上下端之间的相互联系、交易。而且,这个灰黑产业链的非法参与者,文化水平都不高,一般都是小学、中学文化,且大多是“90后”,有的甚至还是未成年人。

经诸暨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一审判处米成祥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判处臧正夏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2万元。其他95名被告人也分别因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等,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四年不等的刑罚,各并处罚金若干。

正义网讯(记者徐德高 通讯员徐卫红 佟健轩)购进高档酒瓶和低价白酒作为原料,再用假冒的包装盒包装好,贴上假冒的“防伪”标识后进行销售。近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将周荣华、周荣祥、祁小义批准逮捕。

现年49岁的周荣华是江苏如皋人,2000年左右,周荣华就曾因销售冒用他人品牌的白酒获刑。此后,周荣华做起了贩卖银杏树的生意,奈何利润不高。到了2015年下半年,他又开始动起了歪脑筋,觉得还是卖假酒来钱快。因之前生产“贴牌酒”被司法机关处理过,如果再直接参与制售假酒可能会引起他人注意,左思右想后,周荣华想到了同在如皋老家的哥哥周荣祥。

听到周荣华的建议后,双方一拍即合,决定由周荣祥负责生产假酒,周荣华则利用之前酒厂的客户源负责销售,利润两人平分。之后,周荣祥先在自己家附近租了两间平房,用作生产假酒的小作坊,又购买了一批电吹风、电烙铁、水泵和塑料水桶等工具,同时购买了不少假冒名牌酒的酒瓶子和包装盒,很快就开始投入生产。

考虑到成本以及酒的口感,经过一番比较,周荣祥又从当地购买了几种低价白酒,把这些普通白酒往空酒瓶中灌装,最后再用假冒的“海之蓝”“天之蓝”等名牌酒包装盒包装,并贴上假冒的“防伪”标识。就这样,经过几道很简单的工序,周荣祥等人生产出了众多“高档白酒”。与此同时,周荣华也没闲着。因之前做过假酒,手上也有一批固定的客户,重操旧业后,周荣华便又开始与他们联系,祁小义便是其中一员。47岁的祁小义是南通人,平时从事个体生意。得知周荣华又开始做假酒后,便先后从其处购买了100余万元的假高档白酒,并销往各个分销点。

今年1月19日,祁小义涉嫌销售假酒一事被群众举报,三人陆续被抓获归案。

【原标题:有民法支持,检察机关将更有作为】

贾春梅代表:

民法总则确定的环境保护原则,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会更加有针对性,要在司法实践中落地,还有待于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共同努力。

周喜玲代表:

检察机关应筑起保护未成年人高墙,把未检工作从刑事领域扩展到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更为宽泛的范畴中,为孩子们撑起一片法治的朗朗晴天。

秦希燕代表:

民法总则对如何处理检务公开和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检察机关要加大对涉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等案件的监督力度。

3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曹建明检察长在讲话中明确要求,组织全体检察人员及时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下称《总则》),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为贯彻执行打牢基础。

《总则》对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会产生哪些影响?检察机关应怎样落实《总则》新要求和最高检的部署?记者采访了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和法学专家。

■“绿色保护的原则要在检察工作中体现”

青山绿水、蓝天白云是人们对美好生活的愿景。《总则》规定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而且“恢复原状”被列入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这是民法总则通过之后人们热议的内容之一。

“民法总则中环保原则的规定成为检察机关开展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实体法基础,为以后此项职能的发挥,奠定了法律基础。”全国人大代表、河北省邯郸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贾春梅告诉记者,民法总则规定的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责任承担方式,尤其是恢复原状这种责任承担方式,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会更加有针对性,这种责任承担方式在保护被污染者、惩罚污染企业的同时,又有效地保护了良好的生态环境。贾春梅进一步指出,此原则要在司法实践中落地,还有待于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共同努力。

“在立法层面,一方面《总则》所确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请求权基础,不仅强化了环境保护在民法中的体现,而且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与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一脉相承,完善了我国的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立法;另一方面,我们更期待下一步更多相关解释、法规、细则的出台,以实现司法实践与民法总则的高度契合。”贾春梅建议,在司法实践中,有赖于全民法律素质和环保意识的普遍提升、环保行政部门加大执法力度,更有赖于检察机关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的全面铺开和向纵深发力。

国家检察官学院河南分院院长田凯教授建议,对于检察工作而言,不仅要在民事行政检察中体现绿色保护的原则,同时也要在刑事检察和职务犯罪侦查中加以体现:更加重视在职务犯罪侦查和刑事检察中体现绿色原则,对于破坏自然和污染环境案件,不管审查逮捕还是审查起诉,都要严格依法进行;审查民事检察抗诉案件的时候要体现对环境和自然的保护,对于涉及环境和资源的民事案件,在案件办理中注重保护环境;全国人大常委会如果能授权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应当着重在保护环境方面,集中办理一批公益诉讼案件,从而办出声威,办出成效。

“《总则》第179条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作为公益诉讼提起人的检察机关可以提出的诉讼请求,民事活动中的民事责任与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诉讼请求达成了一致,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有了明确的实体法依据。”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讲师胡思博认为,检察机关可以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应该根据《总则》所确定的民事责任种类进一步扩大和明确。

■“落实《总则》,筑起保护未成年人高墙”

明确胎儿利益,遭性侵成年后仍可追诉,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下限调整为8周岁,构建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总则》非常关注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在保护未成年人权利方面亮点很多。

“《总则》给检察机关在未检工作中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利提供了法律的依据、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检察院检察长周喜玲表示,检察机关应按照最高检发布的《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的要求,筑起保护未成年人高墙,把未检工作从刑事领域扩展到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更为宽泛的范畴中,不仅强调未成年人涉罪案件的办理,更要强化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行政诉讼中的监督作用,实现对未成年人全方面的司法保护,为孩子们撑起一片法治的朗朗晴天。

胡思博介绍,《总则》对监护人的范围、确定方式、职责义务和消灭事由等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定,实现了家庭监护、社会监护和国家监护三位一体、有序深入、逐步补充的综合性监护体系。其中,对于监护权的撤销问题,《总则》第36条作出了详细规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虽不是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直接主体,但其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过程中应注意监护权行使的正当性等相关问题,并应及时向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进行书面告知或书面建议。”胡思博说。

■“对保护个人信息提出了更高要求”

“个人信息泄露已经成为一种公害,全世界已有不少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总则》更是充分回应了这一社会发展要求,为个人信息保护奠定了民法基础。”贾春梅表示。

《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贾春梅说,这对于检察机关工作而言影响是深远的,在民事行政检察方面,检察机关监督此类案件将更加有法可依,办案力度将进一步加大;在刑事检察方面,刑法本来就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检察机关也会加大办理此类刑事案件的力度,并且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相结合,积极参与构建公民个人信息的全方位保护体系;在立法方面,民法总则的规定为未来制定单行法或通过其他方式进一步作出细化规定提供了依据。随着立法的完善,在民法及刑法现有法律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将可以从不同角度,借助不同救济方式,更全面地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人民政府参事、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认为,《总则》对如何处理检务公开和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检察机关要加大对涉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等案件的监督力度。

“检察机关要推进并创新电子检务工程,处理好检务公开工作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推进检察机关技术信息队伍专业化建设,提高检察技术信息人员业务素质和实践能力,掌握信息安全风险防御手段并熟练操作攻防等网络信息技术。”秦希燕建议,检察机关要与公安等职能部门构建衔接机制,完善案件信息通报等办案协作制度,及时监督并纠正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问题;要加大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事责任追究,确保责任落实;要提高虚拟财产价值评估的公正性、权威性,依法确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要加强对重点案件的监督,建立健全民事收集转化机制,风险评估和预警、处置机制等。

“环保部提出的加强对中央企业、上市公司环境监管的三点工作计划,措施得力,特别是提出每季度将严重超标企业名单移送证监会、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在环保部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上向社会公布,这一点非常好。”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青近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已收到环保部环境监察局3月13日答复其意见的函件。

《声音周刊》:八天就收到环保部对您所提建议的回函,您怎么看这件事?请介绍一下您的建议。

吴青:我觉得环保部这么快回复,说明环保部对人大代表意见的重视,对央企、上市公司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视,同时也体现了环境监察局工作的效率和执行力。

我注意到,2015年和2016年,随着环境行政执法监管力度的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在环境管理方面暴露出存在的问题,其中较突出的是项目未批先建。比如,华润电力(锡林郭勒)煤业有限公司、中石油云南石化有限公司等,都曾在2014年至2016年期间因项目未批先建被行政处罚过。

而2015年1月实施的环保法,规定了企业的法定环境义务,包括要设立环保责任人,建立、完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重点排污单位要安装使用监测设备、进行环境信息公开等。2015年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燃煤、工业污染、机动车船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以及环境管理规定了严格的法律义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水污染防治法也对产生水污染物以及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企业规定了相关的环境义务。

在中央企业的合规管理方面,国务院国资委已作出了相关的工作部署,如2014年,印发了《关于推动落实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新五年规划有关事项的通知》均已明确要求建设央企合规体系。2015年,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2016年4月19日,又印发了《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等5家中央企业为试点企业,探索开展合规管理体系建设。

鉴于此,我建议中央企业率先建立环保合规管理体系,进行环保合规管理。履行环境法律规定的义务,满足好目前环境行政执法监管日益严格的要求,防范环境法律风险,促进企业可持续、绿色发展。

《声音周刊》:目前央企与上市公司在环境管理中的总体表现如何?

吴青:总体表现良好,但京津冀及山西、山东、辽宁等6省市99家大气污染重点行业上市企业2016年在线监控数据显示,上市公司达标状况并未表现出明显优势,甚至在个别时段低于平均水平,个别公司在2016年上半年超标情况还较严重。

环保部在答复函中也表示,165家属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上市公司没有一家严格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不到10%的上市公司提及了部分环境信息或指标,仅一家披露了环境处罚相关信息,上市公司的环境社会责任报告也往往形式大于内容,难以对环境监管和公众监督起到实质性作用。

《声音周刊》:针对这一局面,环保部是如何回应的?

吴青:环保部在答复函中表示,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强化对中央企业、上市公司的管理:

一是继续强化对中央企业、上市公司环境执法监管,在推进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要求的过程中,央企、上市公司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建立台账记录,如实向环保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

二是将中央企业、上市公司纳入达标计划工作体系中,全面系统提升其达标排放水平和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环保部门还将通过在线监控电子督办系统严惩超标行为。

三是加强与国资委、证监会在相关政策制定、执行及信息共享方面的沟通合作,强化实施联合惩戒,每季度将严重超标企业名单移送证监会、人民银行等部门,并在环保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

《声音周刊》:环保部的回应,您还满意吗?

吴青:中央企业环保合规管理内容应包括:建立环保合规管理体系、明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环保责任人等相关机制。而且,早在2007年,银行业推行的绿色金融、绿色信贷政策对企业的环境管理提出了要求,各级银行监管部门要对因企业环境问题造成不良贷款等情况开展调查摸底,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授信审查条件。2012年中国银监会印发的《绿色信贷指引》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完善合同条款督促客户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在合同中应当要求客户提交环境和社会风险报告。

我完全认同回复中的观点。

北京市海淀区大工村垃圾焚烧厂

相关链接·部分省市出台的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3月21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执法检查启动大会。在未来两个月内,该市将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减量等情况,进行一系列执法检查。今年5月,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将听取和审议该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干湿分离”将解决“混装混运”问题

“垃圾分类投放与末端处理不匹配,没有发挥垃圾分类的作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主任孙新军介绍《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实施情况时说,目前,垃圾分类居民实际参与率低,分类效果差。垃圾分类硬件系统建设标准低、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专业化水平不高,尤其“混装混运”问题反映强烈,垃圾分类工作需要继续稳步推进。今年起,全市垃圾分类将有新变化,“混装混运”将逐步成为历史,回收时实行“干湿分离”。

记者了解,今年北京市将把生活垃圾分为再生资源和厨余垃圾两类,进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回收的时候“干湿分离”。这意味着,原本写有“厨余”“可回收”“其他”字样的三个垃圾桶,将逐渐被一大一小两个垃圾桶取代。

孙新军说,“干湿分离”分类投放的方式,将率先在北京市部分小区推广。到今年年底前,每个区至少将有一个街道实行垃圾分类,每个街道至少要有一个社区实现垃圾分类全覆盖。厨余垃圾清运车错时进入小区回收,全程实施GPS定位监控。

超过核定清运量的垃圾,将加价回收

“北京去年的生活垃圾产生量相比2015年增长了10.4%。这相当于抵销了一个大型垃圾焚烧厂的处理能力。”北京市环卫集团总经理张农科说,北京近年来的生活垃圾持续增长。

孙新军介绍,由于处理设施选址难、建设周期长等问题,北京现在投运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大都处于超负荷运行状态,尤其是阿苏卫、安定等填埋场,处理能力比设计能力翻了一番多,致使渗沥液处理和臭味控制等问题比较突出,处理能力与产生量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维持“紧平衡”状态。

对此,北京市将制定区域生活垃圾排放核定和限额管理制度,超过核定清运量的部分将执行限排和加价等措施。市城管委有关负责人解释说,生活垃圾限排和加价的标准,将由每个区根据上一年的生活垃圾产生量和人口数量计算得出。

这一标准将成为相应区当年的生活垃圾“峰值”,如果超过了这一核定量,将限制其向市属的垃圾回收设施来排放垃圾。如果市属的垃圾回收设施拒收这个区的垃圾,那么这个区就只能在区属的垃圾回收设施处来自行消纳产生的垃圾,以此刺激这个区对垃圾进行分类和减量。而对于超出限额的生活垃圾,在后期回收时将实施加价翻倍收费,这一限排和加价的新措施将从今年开始在全市正式实施。

将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

如何制定各区生活垃圾限量标准成为各方关注焦点。北京市城管委固废处处长林晋文说,限量标准目前正在制定,会参考各区近三年垃圾产生量及平均增长率,人口限定指标及各区功能定位。具体限量值将在今年年中公布。

对于生活垃圾超排后如何加价,如何收费等问题,林晋文解释,各区产生的生活垃圾统一运送到市属垃圾处理企业进行处理,超过限值的生活垃圾,将对各区额外收费,比如1.5倍等。现在世界各国超量收费制的方法有很多。例如日本,根据不同的家庭结构发放一定量的可燃垃圾免费处理票,扔生活垃圾时,每个袋上贴一张垃圾处理票,免费收运。处理票不够用的户花钱购买,不贴垃圾处理票的不予收运。

孙新军表示,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涉及多个政府部门,需要跨行政区域形成合力,构建协同机制,推动出台“净菜半净菜进城”“限制包装”“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旧货交易”等与垃圾分类密切相关的减量化、资源化政策,支持、引导再生资源尤其是低值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减少进入生活垃圾处理体系。

建议将“快递包装强制回收”等写入条例

作为我国首部针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自2012年3月1日实施以来,在推进源头减量、健全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执法检查,既是分析研究法规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情况不相适应之处,也为下一步修订完善奠定基础。

孙新军表示,随着近年来快递包装物和厨余垃圾产生量不断增加,应该细化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有关内容,这直接关系后续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效果。他建议在《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订过程中,增加快递包装物的强制回收制度,明确包装物生产厂家和电商的包装物回收责任,细化净菜进城和用餐减量化等源头减量的管理内容。

随着城乡一体化发展,部分农村地区和城乡结合部垃圾管理问题较为突出,孙新军建议在条例中细化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制度和垃圾设施配套建设原则,明确管理责任。他还建议增加对非居民垃圾进行强制分类的要求,并明确违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