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副校长廖永安:债务催收行业立法迫在眉睫

3月8日下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四审的民法总则草案,加大了保护个人信息的力度,在草案三审稿基础上,增加规定,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

2016年8月,山东“徐玉玉事件”发生后,电信诈骗背后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事实上,当下大数据已从互联网领域延伸至电信、金融、地产、贸易等各行各业,面对海量大数据背后蕴含的巨大价值,一些非法行为开始滋生蔓延扩散。

大数据在为社会发展带来新机遇的同时,也给社会安全管理带来新挑战。3月9日,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主任、湘潭大学副校长廖永安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以债务催收行业为例,诞生于信用经济时代之下的债务催收行业,正面临着市场秩序混乱和行业发展受限的困境,完善债务催收行业的法律规范,推动行业立法建设与法治进程,迫在眉睫。

行业现状:千家企业30万人鏖战催收市场

随着经济形势下行,国内不良资产规模不断攀升,仅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为例,银监会数据显示,从2014年开始,银行业不良贷款余额开始迅猛累计,从2014年一季度末至2016年6月末,不良贷款余额从6461亿元一路飙升至1.44万亿,增幅达122%;不良贷款率从1%上升至1.75%。

事实上,除了银行账面上的不良贷款,一个更加难以统计的数据是当下互联网金融和民间借贷的急速发展,使得银行以外信贷资产的规模迅速扩大,相应的不良资产处置需求也在增加。

哪里有需求,哪里就有市场。基于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市场化需求,催收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从事第三方债务催收的法人单位数量已有2000—3000家之多,专门从事债务催收的工作人员更是接近30万人。

作为市场经济深化发展中诞生的新兴行业,其在迅速成长的过程中难免遭遇社会民众质疑,再加上债务催收公司资质良莠不齐、债务催收人员素质参差等问题,更是让债务催收行业蒙上灰色阴影。

廖永安教授对此坦言,凡此种种究其根源,皆因国内债务催收行业立法滞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漏和不足所致。

规范市场:债务催收行业立法迫在眉睫

2015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将“信贷催收服务”和“应收账款管理外包服务”两项内容纳入企业注册经营范围,标志着我国不良资产管理行业走入法制化和阳光化时代。

然而另外一个客观事实是,目前我国尚无监管债务催收机构和规范债务催收行为的专门法律法规,现行法律只针对暴力等非法催收行为作了粗略的法律规制。而对于许多游离于法律边缘或灰色空间的债务催收行为,现有法律法规尚不足以有效规制,进而衍生出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并对整个催收行业和金融行业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不良资产管理行业发展是现代金融业的必然要求,国家应尽快完善不良资产管理行业的法律规范,对于企业来说,不良资产管理行业必须做好自律管理。”廖永安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直言,“作为法治湖南建设的重要智库,推动不良资产管理的法治化是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承担的一项重点研究课题,中心将提出不良资产管理行业立法相关提案,推动行业立法建设与法治进程”。

在此基础上,湖南省政协委员、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院长肖冬梅教授进一步补充道,推动债务催收行业立法,确立相应的规则之后,关键还需要制定使用主体的资质标准。催收行业想进入使用数据的门槛,除了在技术方面达到保密等标准以外,尤其在组织制度层面上还需要达到内部监督标准。

值得一提的是,记者了解到,为提高催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当下湘潭大学拟与我国催收行业翘楚湖南永雄资产管理集团签订合作协议,双方拟共建湘潭大学信用风险管理学院,并开展信用风险管理领域的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记者 潘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