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谢经荣:建议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工商联副主席谢经荣
映象网北京讯(大象融媒映象网记者 阮海峰 何叶 王邵怡 王宽/文 段晋哲/图)“现实生活中很多和物业有关的问题,都是由于业主委员会的地位不明确造成的。”3月10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河南代表团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工商联副主席谢经荣建议,将业主委员会定义为“非法人组织”,给予一定地位,使其在今后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
业主与物业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一直备受关注。谢经荣表示,随着城市逐渐迈向富裕,房产是人们的重要财产,业主委员会在房产的使用中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在民法总则中应该有一定地位。
据悉,由于法律没有赋予业主委员会应有的民事法律地位,所以即使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受委托的物业公司的地位仍然强势于作为委托人的业主和业主委员会,而在小区共有物业方面,也存在权属不清的问题。
谢经荣表示:“如果这次草案暂时无法解决这一问题,也建议今后民法总则解释时,对业主委员会的地位进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