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的惩戒权,该不该有?| 带你读两会

教师的惩戒权,该不该有?来自光明日报00:0004:40

文/宗小宁

学生犯了错,教师该不该有所惩罚?惩罚的尺度在什么地方?这是教师和学生以及学生家长都关心的一个话题。

近日,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向两会提出修改《教师法》的提案,《教师法》要明确写清楚教师具有教育惩戒权。

社会上,往往因为教师教育学生引起学生、家长的不理解,以至于让教师出现不想管、不愿管的现象。

周洪宇认为,教育惩戒权有其特定的含义,不含体罚、打骂、辱骂,对其理解要准确。

其实惩戒是一种与奖励教育相对的教育理念,两者都是为教育目标服务的。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惩戒包含了“惩”和“戒”两层含义。

“惩”即处罚,是一种手段;“戒”是警告,劝戒以使其改正错误、预防未来再犯同样的错误。

从教育经验与社会反馈看,一定的惩戒也是能够被理解的。

但是,惩戒权应当用之有度、监督有效。惩戒不同于惩罚,区分两者的标准是是否以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实际效果。惩戒教育不能违背教师以理服人、以德服人的大方向,更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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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不曾忘记“20年前你对我凶,长大后反削老师”的新闻,以此可见体罚对学生造成的伤害,可能很多年都无法释怀。这明显就是滥用惩戒的例子。

因此,如果要放开惩戒权,应当对其严格界定,有所限制。比如究竟有哪些行为可以被认作惩戒,其具体指标如何界定,这些都需要反复讨论与认证。

有的国家立法,对施加惩戒的教鞭长度、厚度都有规定,罚站留校具体到以小时计这些都有参考意义。

越是规定明确、方式恰当的惩戒权,才越能得到认同,才越具备行之有效的可能性。

当然,惩戒权应当作为教育的兜底手段,而非第一时间求助的优先选项。

其实,看似再顽劣的孩子,都能找到激发孩子心底真善美的教育方法。

应当明确,教育的底色,是春风化雨、满含善意的。

文字:宗小宁

责编:王子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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