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城市积水问题的对策与措施

2011年6月23日,北京遭受特大暴雨的袭击,受强降雨影响,部分立交桥下出现严重积滞水现象,造成部分道路交通中断,地铁13号线、亦庄线、1号线维持区间运行,对居民出行造成了一定影响,也引起了社会上的较大反响。

城市雨水排除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涉及技术、管理、体制等众多方面。从目前的分析来看,造成部分城市严重内涝的主要原因是暴雨强度超过了排水的一般能力,但是也暴露出我国城市排水系统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包括:

1.对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重视不够,投入不足,城市建设存在重地上轻地下的倾向。部分城市雨水管道系统不完善,无雨水管道或雨水管道下游无出路,造成雨水排除不畅,地面形成积水。

2.排水设施维护管理水平偏低。排水设施得不到及时的养护和维修,造成降雨时排水设施无法正常发挥作用。如有的城市雨水泵站供电保障率低,遇雷雨天气造成供电中断,泵站无法正常运行。

3.应对超标准降雨的措施力度不够。在暴雨的预警预报、应急排水设施的建设以及重点区域、设施的防护措施等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

4.宣传教育不够,没有形成全社会公众参与的全方位防灾减灾体系。

针对排水设施存在的问题,以下从加强和完善城市排水设施规划方面谈一谈应对城市内涝的措施。

一、逐步提高雨水系统规划设计标准

在排水设施的规划设计标准中,重现期是一个重要参数,其表示设计暴雨强度出现的周期。雨水系统的规划设计重现期是根据城市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积水后的财产损失的严重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决定的。在住建部颁布的《室外排水设计规范》1987版和2006版及《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都对重现期的确定有明确的规定。《室外排水设计规范》1987版提出“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广场、干道、厂区、居住区)、地形特点和气象特点等因素确定。在同一排水系统中可采用同一重现期或不同重现期。重现期一般选用0.5~3a,重要干道、重要地区或短期积水即能引起较严重后果的地区,一般选用2~5a,并应与道路设计协调。注:特别重要地区和次要地区可酌情增减。”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06版规定“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地形特点和气象特点等因素确定。在同一排水系统中可采用同一重现期或不同重现期。重现期一般选用0.5~3a,重要干道、重要地区或短期积水即能引起较严重后果的地区,一般选用3~5a,并应与道路设计协调。特别重要地区和次要地区可酌情增减”。《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关于重现期的规定与《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06版基本相同,为“重要干道、重要地区或短期积水能引起严重后果的地区,重现期宜采用3-5年,其他地区重现期宜采用1-3年。特别重要地区和次要地区或排水条件好的地区规划重现期可酌情增减。”从以上规范中可以看出,国家规范对雨水管道重现期的选用有逐步提高的趋势,2006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较1987版在重要干道、重要地区或短期积水即能引起较严重后果的地区重现期从2-5年提高到3-5年,《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较2006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在一般地区重现期从0.5-3年提高到1-3年。

目前我国城市雨水管道设计重现期一般采用1-3年,大部分城市普遍采用1年一遇重现期。如北京市目前采用的雨水管道设计重现期为一般地区1年一遇,重要地区采用3年一遇,奥林匹克公园中心区采用5年一遇重现期。

发达国家雨水管道设计重现期一般比我国略高,如美国居住区2-5年,商业区2-10年;欧盟居住区2年,商业区2-5年;澳大利亚2-10年;日本东京3年,京都、名古屋5年,神户、川崎10年。我国与国外重现期的计算方法、取样方法等不同,使得雨水管道流量计算结果有差异。但总体而言,国内雨水管道设计重现期较国外发达国家略低,造成实际设计排水能力偏低。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排水设施的设计标准是必然趋势。对于北京这样的一个特大城市,又是我国的首都,政治地位十分重要,可在规范规定的范围内选用重现期的高限,即 5年一遇,以保证重要地区和重要设施的排水安全。限于投资和雨水管道利用效率问题,也不可能靠全面普遍提高重现期的方法来抵御极端暴雨造成的内涝和积水问题,宜采用综合措施应对极端降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