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立法明确中小学教师管教权:学校不承担自杀责任

广东拟立法明确中小学教师管教权:学校不承担自杀责任

广东拟立法明确中小学教师管教权:学校不承担自杀责任

校园安全一直是学生家长和社会持续关注度较高社会的热点问题,4月12日,《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在广东省司法厅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该草案创新亮点颇多,其中,草案中明确了中小学教师的管教权,提出“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

同时,草案中还明确了对学生欺凌、暴力事件的防范措施,提出公安机关应当组织校园周边安全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商户及群众自治组织成立治安交通联防组织,如出现可能危害学生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情形,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同时报告公安机关和学校。

据了解,截至2018年底,广东全省有各级各类学校3.46万所、在校生2380.79万,均居全国第二位。目前,广东学校安全条例已经纳入2019年广东省人大的立法项目。该草案征求意见截止至今年5月11日,有任何意见或建议可登陆省司法厅官网进行留言。

同时,草案中提出,学校依法已经履行了教育、管理或者安全防范责任,在校园发生下列伤害事故之一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灾害造成的;

(二)学校自身能力不能防范的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活动的;

(六)非教育教学时间自主活动的;

(七)课间学生之间在教室、走廊、上下楼梯、活动场所自主活动的;

(八)非法侵害教职工人身权利经司法机关认定教职工系正当防卫的;

(九)其他不属于学校教育、管理职责的。同时,幼儿园不适用前款(四)(五)(六)(七)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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