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教师资格证笔试考前划重点中学高频考点

中学高频考点

1.考点·教育观

(1)素质教育

①概念:素质教育是依据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全面提高全体学生的基本素质为根本目的,以尊重学生个性,注重开发人的身心潜能,注重形成人的健全个性为根本特征的教育。

②内涵:

素质教育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

素质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

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

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教育

素质教育是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教育

(2)新课改的教学观

①教学从“教育者为中心”转向“学习者为中心”

②教学从“教会学生知识”转向“教会学生学习”

③教学从“重结论轻过程”转向“重结论的同时更重过程”

④教学从“关注学科”转向“关注人”

(3)新课程改革的具体目标

①实现课程功能的转变(核心目标)

②体现课程结构的均衡性、综合性和选择性

③密切课程内容与生活和时代的联系

④改善学生的学习方式

自主学习:自主学习是以学生作为学习的主体,通过学生独立地分析、探索、实践、质疑、创造等方法来实现学习目标,即主动地自觉自愿地学习,而不是被动地或不情愿地学习。

合作学习:合作学习是指学生为了完成共同的任务,有明确的责任分工的互助性学习。合作学习鼓励学生为集体的利益和个人的利益而一起工作,在完成共同任务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理想。

探究学习:探究学习是在学生主动参与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猜想或假设,在科学理论指导下,运用科学的方法对问题进行研究,在研究过程中获得创新实践能力、获得思维发展,自主构建知识体系的一种学习方式。

⑤建立与素质教育理念相一致的评价与考试制度。评价主体的多元化、评价内容的综合化、评价过程的动态化、评价方式的多样化、实行三级课程管理制度

2.考点·“以人为本”的学生观

(1)学生是发展的人

①学生的身心发展是有规律的。个体身心发展的一般规律有顺序性、阶段性、不平衡性、互补性和个别差异性。

②学生具有巨大的发展潜能。坚信每个学生都是可以积极成长的,是有培养前途的,是追求进步和完善的,是可以获得成功的,因而对教育好每一个学生应充满信心。我们不能因为学生的小错误,将学生的完全否定,要看到学生未来的发展潜力,要帮助学生更好的进行发展。

③学生是处于发展过程中的人。作为发展的人,也就意味着学生还是一个不成熟的人,是一个在教师指导下正在成长的人。学生是不是能生活得很有趣味,是不是能学得很好,是不是能健康成长;是不是幸福欢乐,都和他们所在的学校和所遇到的教师有极大的关系。

(2)学生是独特的人

①学生是完整的人。学生并不是单纯的抽象的学习者,而是有着丰富个性的完整的人。在教育活动中,作为完整的人而存在的学生,不仅具备全部的智慧力量和人格力量,而且体验着全部的教育生活。要把学生作为完整的人来对待,就必须反对那种割裂人的完整性的做法,还学生完整的生活世界,丰富学生的精神生活,给予学生全面展现个性力量的时间和空间。

②每个学生都有自身的独特性。教育的生机和活力,就在于促进学生的个性健康发展。它也是学生自身发展的落脚点和最终体现。素质教育要求教师要正视学生的个别差异,克服按照统一标准和尺度去衡量学生,追求完全趋同,整齐划一的弊病,根据学生各个方面的情况进行因材施教。这就要求在教育过程中贯彻因材施教的教学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调动每一个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使他们成为不同领域内各有所长、有所成就的人。

③学生与成人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学生和成人之间是存在很大差别的,学生的观察、思考、选择和体验,都和成人有明显不同。所以,“应当把成人看做成人,把孩子看做孩子”。教师在教学中,往往用自己的视角和观念思考和评价学生的想法和行为,不但不能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反而会扼杀学生的想象力,伤害学生的心灵。

(3)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人

①每个学生都是独立于教师的头脑之外,不以教师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教师必须尊重学生的个体独立性,不能把自己的个人意志强加于学生的思想之上,要客观的看待学生的成长与成才,把学生当作不依自己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当作具有个体独立性的人来看待,因势利导的去施加教育,推动学生个体的健康成长。

②学生是学习的主体。素质教育强调学生在学习活动中是认识的主体、实践的主体和发展的主体,是学习的主人。教育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学生主体性的发展。

③学生是责权的主体。学生在教育系统中既享有一定的法律权利并承担着一定的法律责任,也承担一定的伦理责任和享受特定的伦理权利,学校和教师要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引导学生学会对学习、对生活、对自己、对他人负责,学会承担责任。

3.考点·教师观

(1)教师角色的转变

①从教师与学生的关系看,新课程要求教师应该是学生学习和发展的促进者

②从教学与课程的关系看,新课程要求教师应该是课程的建设者和开发者

③从教学与研究的关系看,新课程要求教师应该是教育教学的研究者

④从学校与社区的关系来看,新课程要求教师应该是社区型的开放教师

(2)教师行为转变

①在对待师生关系上,新课程强调尊重、赞赏

②在对待教学上,新课程强调帮助、引导

③教师在对待自我上,新课程强调反思

④在对待与其他教育者的关系上,新课程强调合作

4.考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

(1)爱国守法——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

(2)爱岗敬业——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

(3)关爱学生——师德的灵魂

(4)教书育人——教师天职

(5)为人师表——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

(6)终身学习——教师专业发展的不竭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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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考点·教育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教育法》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教育工作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阶段。

第十二条【语言文字】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五十八条 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盈利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第七十三条【刑事责任】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法》

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6年7月1日实施;2006年6月29日修订,2006年9月1日实施。

第十二条【免试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二条【均衡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 【批评教育】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七条【教师权利】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十条【教师资格制度】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四条【资格限制】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三十七条【教师不当行为的处理】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第三十九条【教师申诉】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隐私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三条【未成年人的救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谋取利益。

(5)《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十六条【旷课及夜不归宿处理】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不得脱离监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6)《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九条【学校承担事故责任的具体情形】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三条【校外事故处理原则】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二十八条【监护人责任】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7)《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①把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②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

③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教育公平的关键是机会公平,基本要求是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重点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扶持困难群体,根本措施是合理配置教育资源,

④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

⑤战略目标: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

⑥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⑦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

⑧以农村教师为重点,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将教师培训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对教师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加强教师教育,构建以师范院校为主体、综合大学参与、开放灵活的教师教育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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