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学校教师等造成学生伤害,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未成年学生遭受的人身伤害是由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实施的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由学校教师等造成学生伤害,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例2】某校教师李某在开水房用饭盒打开水时,学生张某正好走过来,与打完开水准备离开的教师李某相撞,李某饭盒里的开水恰好泼在了张某的颈部。事件发生后,李某若无其事地走开了,而学生张某也因为上课匆匆奔向教室。上课时,张某因颈部疼痛难忍小声啜泣。任课教师刘某上前询问,张某没有回应,任课教师也就作罢。次日,张某因颈部烫伤未去上课,班主任王某到其寝室探望并询问原因,张某这才描述了事件经过。随即,班主任王某带张某去医院就医。张某的父母在得知此事后,向法院提起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请问在该事件中应当承担责任的是( )。

A.李某 B.刘某 C.王某 D.学校

【答案】A。解析: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4条之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应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在该案中,学生张某的烫伤与教师李某的职责无关,属于李某的个人行为。因此,应由李某本人对张某进行赔偿。而学校与损害事件的发生没有关系,因此学校不需承担责任。此外,教师刘某、王某也履行了相应的关心学生的义务与职责,因此不承担法律责任。故本题答案为A选项。

知识点三:未成年学生在对抗性、具有风险性等体育竞赛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校是否负赔偿责任?

【例3】一天上午体育课上,体育老师薛某安排学生进行地掷球练习。在练习过程中,学生朱某与杨某发生相撞,导致朱某眼、脸部受伤。经法医鉴定,朱某右眼损伤达10级伤残程度。请问在该案例中,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根据实际情况,朱某、杨某和李某(学校)共同分担民事责任。解析:在本案中,对于朱某来说,他只是一个未成年的学生,对于自己所进行的体育训练活动是否具有危险性还不能完全地认识到,且他是按照体育老师的要求进行练习,因此,他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对于杨某来说,情况也是如此。既然顾某和杨某都没有过错,那么,学校和老师对事故的发生有没有过错呢?对于学校和老师来说,按照教学大纲进行教学没有过错,且朱某受伤之事发生在瞬间,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要求老师采取措施避免伤害的发生是不切实际的。因此,本案顾某受伤事件应属意外事件。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从这个案例中,我们还可以得到另外一个启示,即在判断学校有无过错,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应当从个案的具体情况分析,不要一碰到学生在学校发生事故的情况,就认为学校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