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知!潍坊发布2019年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安排

每到一年升学季

都会牵动着许多学生家长的心!

最新消息,

市教育局近日发布了2019年

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安排。

各学校,广大学生、家长请往下看!

为切实提高教育惠民服务水平,推动全市教育事业内涵发展、公平发展、高质量发展,市教育局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2019年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重要通知!潍坊发布2019年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安排


招生时间安排

(一)城区学校

城区(包括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区、经济区,下同)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时间统一确定为7月5日—15日,学生通过各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平台进行报名。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网络报名时间为7月5日—11日;对无法进行网络报名或无法通过网络进行审核的,学校可于7月13日—15日组织现场报名。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网络报名时间为7月5日—7日;无法进行网络报名的学生,可直接到学校现场通过网络进行报名;学生只能选报城区一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学校,于7月10日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于7月10日当天,在学校网站、公开栏或微信公众号公布招生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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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县市区

其他县市区要落实省教育厅及本文件有关精神,按照公平、公开、科学、便民的原则,统筹制定2019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方案,明确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时间、招生范围、小学与初中对口直升情况、招生程序、招生条件、咨询监督电话等。招生工作要基于互联网,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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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年龄及方式

(一)入学年龄

年满六周岁的适龄儿童应当接受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教育部门批准。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尽早开展入学需求摸底,原则上5月底前完成摸排工作。

  (二)全面落实免试入学

各县市区按照“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总体目标,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上学路程、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划定学区范围。学区确定后,应在一段时期内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要慎重稳妥,按照依法治理的要求,先听证后决策,听证会必须有学区内学生家长代表和家委会代表参加。

小学入学一般采取登记入学,初中入学一般采取登记或对口直升方式入学。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各县市区教育部门指导学校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都要严格遵守免试入学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的笔试、面试、面谈、考察等方式选拔学生或把竞赛成绩、考级证明、培训经历等作为入学门槛;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设立重点班、实验班等。小学要按课程标准严格执行零起点教学要求,入学2周内设置过渡性活动课程,注重做好幼小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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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范民办学校招生

城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主要面向城区招生;其他县市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面向本县市区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选择生源,坚决防止对生源地招生秩序造成冲击。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宣传报所在县市区教育部门备案后实施。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使用规范学校名称,公布学校办学许可证号、办学类别、办学地点、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文件依据、咨询方式等。不得欺骗、误导学生及家长,严禁违规承诺、夸大宣传;严重失信人员子女限制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学校电脑派位过程要邀请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家长代表等参与现场监督。面向市内其他县市区招生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由所在县市区教育部门核准后,统一到潍坊市教育局民办教育与继续教育科备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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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障各类群体学生入学

(一)当地居民子女。当地居民子女入学,需提供父母(或监护人,下同)的户口簿、房产证,小学生还需提供接种防疫证明。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潍政办发〔2018〕19号)要求,对具有当地户籍、在当地城区无住房、能提供经登记备案一年(含)以上租赁证明、有合法稳定工作的家庭,教育部门可在统筹考虑当地城镇化进程、教育资源承载力、学校布局等情况的基础上,探索实行当地户籍租房者适龄子女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近入学;同一套住房在同一就学时段内,只允许同一租赁家庭的子女就近入学;学校学位不足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妥善安排当地户籍租房者适龄子女相对就近入学。

(二)随迁子女。健全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随迁子女入学需提供户口簿、父母的居住证(无法提供居住证的,需同时提供房产证或合法房屋租赁合同、合法稳定就业证明等材料),小学生还需提供接种防疫证明。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根据学校学位等因素,由相关教育部门统筹就近或相对就近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各县市区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强化服务意识,简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规范入学证明材料,推行混合编班、统一管理,不得将随迁子女集中在少数学校、班级。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当地教育部门依法予以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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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残疾儿童。进一步完善全纳教育制度和入学鉴定评估制度,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对不能随班就读的,通过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集中就学、送教上门等途径进行合理安置并按规定注册学籍。

各县市区做好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孤独症)、肢体残疾(脑瘫)等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安置工作,积极配合潍坊盲校、潍坊聋哑学校做好视障、听障学生招生工作。潍坊聋哑学校面向全市招收听障学生;潍坊盲校面向全市招收视障学生,面向城区(奎文区除外)招收适龄孤独症儿童。学生父母于7月13日上午持适龄儿童残疾人证、户口簿,带子女到潍坊市特殊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地址:潍城区友爱路2219号,潍坊聋哑学校院内;联系电话:8332591)进行入学评估鉴定。家长根据潍坊市残疾儿童入学鉴定和咨询委员会的教育安置建议,送子女接受适合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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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高层次人才子女。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潍发〔2018〕10号)要求,对我市引进的高端人才(含经组织部门认定的国际国内顶尖人才,通过我市申报入选或全职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泰山学者、鸢都产业领军人才、鸢都学者)子女入学,在招生报名期间,通过拟入学的县市区招生报名平台提交有关材料或家长持高层次人才证明材料、户口簿(小学生还需接种防疫证明)到县市区教育部门报名,相关教育部门本着尊重本人意愿和就近方便原则,优先予以协调解决。到民办学校就读的,民办学校优先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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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优抚优待对象子女。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等入学,根据军人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就近就便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公办学校就读。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入学,在其父母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结合实际情况,安排在教育质量较好的公办学校就读。对在本市居住的荣誉市民子女,由居住地或工作地教育部门给予优先入学照顾;妥善安排市级及以上劳模子女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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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招生工作服务效能

(一)做好政策解答和宣传引导。5月20日前,县市区制定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方案;城区教育部门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方案分别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民办教育与继续教育科。为更好地服务学生、家长,设立“潍坊市中小学招生服务中心”,城区教育部门各安排1名工作人员,实行市、区两级联合办公。其他县市区、义务教育学校全部设立招生服务机构,安排熟悉招生业务、综合素质高的工作人员解答学生、家长的咨询。在学校大门口明显位置张贴学校咨询电话和联系人等,便于家长咨询。学校可以设立“校园开放日”,让学区内家长充分了解学校办学情况。在入学通知书上提供潍坊市教育惠民服务中心(8791010)、潍坊市中小学生成长导航站(4000911580)等教育惠民服务电话,同时印制本县市区教育惠民电话,方便学生及家长进行政策咨询、诉求表达、建言献策等。要引导广大家长充分认识就近入学对于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树立科学教育观念。

(二)坚持“阳光招生”。各县市区教育部门按照便民、高效、公开的原则,进一步梳理明确义务教育学校入学工作流程、办理时限,至少在招生工作开始2周前,向社会公布招生入学政策(包括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招生计划、小学与初中对口情况、招生条件、咨询电话等),并通过致家长一封信、微信、学校门口张贴海报等方式广泛宣传。县市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政策公开网址链接及时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建立招生结果公示制度,城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集中招生结束后要将招收新生的基本信息(含报名序号、户籍所在派出所、居住地等可以公开的信息)在学校网站或校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其他县市区招生工作结束一周内也要及时公示招生结果。8月20日前,各县市区将所有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名单统一进行公示并将公示网址链接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在市教育局官方网站公布并报省教育厅。招生公示情况,纳入秋季新学期督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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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进“一次办好”。各县市区要积极争取大数据部门的支持,通过网上预约报名、数据共享、比对审核报名材料、线上告知等方式,分类分批完成招生报名工作。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实行“一次办好”。各县市区要规范入学证明材料,按照《义务教育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和国家、省、市招生有关政策规定,对要求提供的入学证明材料进行逐项核查,列出材料清单。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实际办理程序复杂繁琐且有关单位无法证明的、可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原则上一律取消。严禁各类“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特别是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能提供户口证明,又再要求提供出生医学证明”“能提供父母和其他法定监护人不动产证明,又再要求提供物业费、水费、电费缴费票据”等现象要坚决杜绝。继续推进转学工作一网通办,取消纸质转学证,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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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成立由分管局长任组长、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任成员的中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领导带班制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

(二)加强招生工作风险防控。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涉及学生、家长切身利益,与招生相关的学区划分、破解大班额、分班等重大改革措施和群众关心的政策要加强风险评估,做好舆论引导,设立必要的过渡时限,给社会留出合理的预期时间,确保和谐稳定。建立招生工作重要事项第一时间报告制度,对于与招生相关的突发事件、群体事件及存在安全稳定隐患的事件,县市区、直属学校要第一时间向市教育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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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控辍保学工作机制。各县市区和学校都要制定控辍保学工作方案,协同有关部门加强联控联保,严格履行控辍保学法定职责,教育部门要主动与当地残联、扶贫、民政等部门联系,对6-14周岁义务教育适龄儿童信息进行重点核实,确保秋季学期开学,除经教育、残联、卫生健康部门联合评定的不具备接受教育能力的儿童外,做到应上尽上。完善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制度,在通知书中加入有关法律规定和违法追责说明,切实强化家长和适龄儿童少年的法律意识。做好失学辍学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工作。学校要精准掌握孤儿、残疾儿童、特困家庭儿童、留守儿童、单亲家庭子女等特殊学生群体情况,每学期开学两周内进行普查,完善“特殊需要学生关爱档案库”,全面落实十二项教育惠民制度。各县市区要严格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父母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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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统筹城乡教育资源配置。各县市区要加快学校规划建设,落实配套教育设施“四同步”政策,持续增加教育资源供给。严格按照小学起始年级不超过45人、中学起始年级不超过50人标准招生,积极化解其他年级大班额;对于起始年级出现大班额的,或其它年级新增大班额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鼓励学校按照随机派位方式,对入学新生均衡编班、阳光分班,并加强社会监督。各县市区要积极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深化义务教育学区制办学和“一校长多校区”改革,持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努力从根本上解决“择校热”问题。强化义务教育政府保障责任,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对民办义务教育招生规模占比偏高的县市区进行督导,督促县市区政府严格履职尽责,增加公办学校资源供给,合理调整招生计划,坚决防止将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推向市场。

(五)严格责任追究。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学校不得擅自进行各种形式的招生宣传。民办学校招生过程纳入信誉等级管理。严格落实招生工作“十项严禁”纪律要求(附后),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招生结束后,按照隶属关系开展逐校排查,重点排查曾经发生违规招生的学校,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罚;对于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市、县两级督学要将招生入学工作列入“督学清单”,督查学校落实国家和省、市政策要求情况。对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规招生行为,列入督办事项,严肃查处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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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中小学招生服务电话:

8791010,828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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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招生工作“十项严禁”纪律要求

一、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二、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

三、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以任何形式选拔初中在校学生提前进入高中学习;

四、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

五、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禁止通过中介代理,发布“直升高中”等虚假广告误导社会、学生及其家长;

六、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七、严禁义务教育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八、严禁义务教育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

九、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高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高考成绩数据;

十、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