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严禁初中学校外泄学生信息 高中学校不得乱招生

今年,是全市中小学推行“四零承诺”实现上学不求人的第一年,进一步规范高中招生,对促进教育公平、营造风清气正教育环境,意义重大。各县、区教育局要在去年改革基础上,继续完善和深入推进配额录取、平行志愿、阳光分班等工作,全面落实“四零承诺”要求。

一、坚决制止违规行为

(一)严禁初中学校外泄学生信息。教育行政部门不允许组织初中各年级的统一考试,各初中学校组织校内考试后,不得对学生成绩进行公开排榜,不得将考试成绩公开发布。初中学校校长、班主任及任课教师要尊重保护学生的信息安全,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学生信息外泄。初中学校不能以任何形式帮助高中学校搜集学生信息,传播学生信息。

(二)严禁高中学校违规扩大宣传。高中学校可以通过报纸、电视、广播、校园网等方式客观如实宣传学校的特色活动、办学亮点。在中考录取前(每年4月初至7月末),严禁各高中进行整体宣传和招生宣传。学校不得在校外张贴高考喜报、悬挂条幅、发放宣传单、摆放宣传板。不得宣传炒作升学人数、升学率、中高考“状元”及高分数学生。不准在校内、校外集中初中学生、家长,召开家长见面会或校长接待日,参观宣传讲解学校办学情况。不得以初高中衔接讲座、中考命题讲座、生涯规划指导等形式派教师到初中学校向家长、学生借机宣传。不得通过公众号等信息技术手段虚假宣传、散布谣言、诋毁他校。

(三)严禁高中学校乱招生、违规招生。学校要注重内涵发展,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上,不准成立招生“小分队”,不得安排本校教职工或利用各种社会关系,主动联系接触初中毕业生和学生家长,抢拉生源。高中学校不得采取宴请或赠送礼品、礼金等手段奖励初中学校负责人、班主任、老师,为高中学校进行宣传。不准以减免学杂费、减免餐费、补助生活费、承诺进重点班、校内安排单间和陪读间、出资在校外给学生租房、安排家长陪读等条件收买学生。不准通过组织市内外优秀初中毕业生参加夏令营、竞赛辅导、参观考察、旅游培训等活动拉拢学生。不准深入学生家庭或以打电话访问等形式“挖墙角”。不准建立“尖子生”“中考咨询”等微信群传递学校的各种招录信息。公办高中不得组织招生队伍到外市县进行招生,在我市落户的外市县初、高中学生或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要通过合理途径到大庆上学,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以违规承诺、给予物质奖励、提供特殊待遇等条件变相“掐尖”选生源。

二、严格规范招生管理

(一)认真落实“阳光招生”制度。各县(区)教育局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在中考成绩发布之后,组织学生填报志愿。各高中学校不能假借初中学校引导、干扰、强迫、代替学生填报志愿。要全面实行“阳光录取”、“阳光分班”,保障家长和学生的知情权、选择权。

(二)严格执行年度招生计划。不得未经批准擅自追加计划招生、超计划招生和无计划招生,严禁录取市教育局统一录取之外的学生。参加中考并被志愿学校录取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到学校报到,未报到且未向录取学校说明原因的视为放弃就读机会,其它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

(三)切实加强国际班招生管理。国际班招生计划、招生方案要经市教育局审核批准后执行。国际班招生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家长和学生,不得以国际班的名义违规招生、超计划招生。国际班实行单独编班、单独进行教学评价。学生就读期间,不得转入本校普通班。因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就读国际班的,由学生和家长提出转学申请,原则上可转入下一批次普通高中就读。

(四)进一步规范民办高中招生。民办普通高中招生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要按照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民办普通高中跨区域招生行为的通知》要求,“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实行地区封锁”。民办高中在招生宣传中不能干扰初中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不得干扰或限制考生报名选校。不得以发放高额奖学金、委托或变相委托社会个人和中介有偿招生等不正当手段抢拉生源。不得录取被生源地高中正式录取的考生。公办高中不得为已被民办高中正式录取的学生注册学籍,不得对正常转学到民办高中的学生设置障碍。

三、加大督查问责力度

各教育行政部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纪律意识,把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纳入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评价考核指标,按照省、市关于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对所属学校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宣传、违规招生、空挂学籍、接收借读生、擅自扩大招生计划的学校要严肃处理。市教育局对全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对造成不良影响的违规招生学校,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核减下一年度相应数量招生计划。同时,将按照程序向纪委监委移交问题线索,严肃追究违规主体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