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4月起中小学校内未经许可不得设置小卖部!

注意:4月起中小学校内未经许可不得设置小卖部!

近日,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制定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予以公布。《规定》共包含总则、管理体制、学校职责、食堂管理、外购食品管理、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与应急处置、责任追究以及附则八章内容。

《规定》明确规定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维修保养校验、原料采购至供餐全过程控制管理、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问题。

注意:4月起中小学校内未经许可不得设置小卖部!

近期学生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孩子的饮食健康也成为了家长密切关注的一个问题。无论是涨停、学校还是社会都应当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尤其是校内的食堂更应当严格遵循规章制度,保障饮食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

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五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五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第五十七条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发育阶段,我们要保障他们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学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经营场所,不断完善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堂就餐环境,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自查和定期检查制度。要密切关注到每一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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