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建设施工合同就施工会有什么后果?对方会承认吗?

未签建设施工合同就施工会有什么后果?对方会承认吗?

原告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杭某某。

被告B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某某。

第三人C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涉案人员

案例背景:

原告A公司诉称:因B公司承诺将其开发的某区143街坊地块工程发包给A公司施工,A公司在双方尚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的情况下,于2008年3月应B公司要求先行进场施工。

后由于B公司不愿将工程继续发包给A公司施工,A公司于2008年7月4日退场。

经计算,A公司已实际完成的基坑围护工程造价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人民币)7,417,007元。

另,B公司违反承诺,不愿继续将工程发包给A公司施工,属于违约,理应赔偿海滨公司可得利益损失13,000,000元。

A公司多次向B公司催讨工程款,但B公司迟迟拖延不付,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

1、B公司支付A公司工程款7,417,007元;

2、B公司赔偿A公司可得利益损失13,000,000元:

3、B公司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A公司自2008年7月4日到实际履行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08年12月30日,合计277,025元。

原告A公司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1、2008年3月26日至2008年6月17日《会议纪要》12份;

2、2008年3月27日图纸会审、设计交底纪要1份;

3、5#房临边围墙处搅拌桩施工方案1份;

4、2008年4月1日技术核定单1份;

马楠解析:以上证据证明基坑围护工程由B公司直接发包给A公司施工,施工过程中不存在总包单位C公司。

5、B公司项目副总经理金某某分别于2008年1月24日、2月15日、2月29日、3月6日发给A公司何某某的邮件4封;

6、B公司项目副总经理金某某名片1张;

马楠解析:以上证据证明B公司将某区143街坊商品房项目的土建、安装、围护工程发包给A公司施工。

7、某区143街坊工程土地现状照片3张,证明目前工程基坑已开挖,B公司已认可基坑围护工程质量,并使用;

8、来自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的某区143号街坊商品房项目中标信息1份,证明C公司是在2009年2月3日中标某区143号街坊工程,围护工程施工前及施工过程中并不存在总包单位C公司

9、《决算书》1份;

10、2008年11月5日发出的《律师函》(附EMS快递单两联)1份;

马楠解析:以上证据证明经A公司计算基坑围护工程造价为7,417,007元,结算资料已于2008年11月9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送达给B公司。

11、《公证书》1份,证明某区143号街坊商品房项目现已施工至主体封顶。

12、《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证明A公司提供施工的围护工程符合验收标准。

13、图纸签收收据、《土建安装工程报价单》,证明根据B公司与A公司约定,B公司准备将整个工程发包给A公司施工,并将整套工程的图纸提供给A公司,A公司根据该份图纸分两部分进行了报价,其中土建安装工程报价79,470,163元,基坑围护工程报价为3,958,510元,整个工程是一个整体,B公司不能仅仅认同其中一部分的报价,而否认其他部分的报价。

未签建设施工合同就施工会有什么后果?对方会承认吗?

被告B公司辩称:B公司从未与A公司签订过施工合同,A公司只是向B公司的总包方C公司取得基坑围护工程分包项目,A公司无权直接向B公司主张工程款。

A公司将B公司作为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A公司未完成施工,围护工程全部完工必须等基础工程施工至+00,A公司至今未提供工程技术资料,并拒绝参与开挖条件验收。

在A公司缺席的情况下,参与工程建设的相关方对围护结构进行开挖条件验收,结果验收未获通过。总包单位只能委托他人继续施工并进行整改、修复。A公司的围护结构工程大量偷工减料、未按图施工、质量低劣,存在安全隐患,系争围护结构工程根本不具备结算条件,故价款不应支付,A公司关于“基坑已开挖,B公司认可基坑围护工程质量,并已使用”的主张不能成立。

A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约定,围护工程需基础施工至+00后再支付工程款,因此,不能以A公司未收到工程款项为由,进行司法审计。鉴于A公司与B公司不存在施工合同关系,且工程尚未具备结算条件,法院应当驳回A公司的起诉。

至于A公司是否另行起诉总包单位,与本案无关。因此,B公司不同意追加总包单位C公司为被告。关于可得利益请求,因A公司与B公司不存在总包合同关系,更谈不上违反总包合同,A公司主张可得利益纯属虚构,故坚决不同意对可得利益进行评估。

被告B公司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1、B公司与C公司于2008年2月1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1份,证明2008年2月18日,B公司将包括系争的基坑围护工程在内的某区143街坊商品房项目三标段工程总包给C公司。

2、C公司与A公司于2008年3月22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1份,证明C公司将系争的基坑围护工程分包给A公司。约定合同总价为闭口价1,620,000元,工程承包内容包括围护桩工程、砼护坡、钢筋砼压顶、井点降水等内容。待工程完工,项目范围内的所有项目基础开挖,完成所有地下工程项目时总包才开始付款。工程施工完毕之后,A公司将围护工程的相关技术资料及隐蔽验收资料上报至总包单位及监理单位,待基坑开挖后上部工程施工至+0.00后组织验收。

3、2009年2月17日《工程例会会议纪要》,证明会议纪要中要求总包单位请A公司提供围护工程的技术资料并配合总包单位进行土方开挖,处理开挖后的质量问题。

4、2009年3月11日,C公司发函《关于要求尽快解决落实某区143号街坊商品房项目基坑围护工程相关事宜的函》,证明A公司作为基坑围护工程的分包单位在未按图纸施工完成全部施工内容的情况下,未经办理任何手续擅自撤离现场,C公司已经通知A公司。

5、2009年3月19日,C公司发出的《关于某区143号街坊商品房项目基坑围护工程相关事宜的函》及送达凭证,证明A公司已施工部分的基坑围护工程未按图施工,存在偷工减料等严重质量问题。C公司已经通知A公司,A公司拒不到场处理,C公司已委托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对尚未完成的工程进行施工,并对质量问题进行整改。

6、《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证明监理工程师已就系争基坑围护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向总包单位发出通知,要求采取措施。

7、《情况说明》,证明监理单位书面证明A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施工管理混乱,在未提交任何工程技术资料未办理交接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撤离现场,从目前开挖出来的情况看围护工程存在大量的质量问题。

8、4张照片,证明系争基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9、《基坑开挖条件验收会会议纪要》,证明系争基坑围护工程不具备基坑开挖条件,同时要求总包单位联系分包单位A公司到场,如A公司不到场,则由总包单位负责另请专业的围护施工单位进场,继续施工并进行整改,并在此后的开挖过程中处理质量安全问题。

10、上海铁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3份,证明桩长度严重短缺,不符合合同及设计标准。

11、《基坑围护报价单》,证明A公司与C公司存在总、分包关系,“将积极配合业主”,而非配合C公司。

12、施工照片5套,证明因地下无桩,已重做的地面大面积损坏,致使不能大面积开挖;周边居民房屋开裂产生危险,居民闹事封锁工地不能施工。区领导进行稳定工作协调。

13、《公证书》2份,证明因大面积围护桩没有做导致基坑一直没有开挖,照片证明围护桩还在施工中,基坑尚未开挖。

14、《143街坊地下汽车库情况介绍》,证明地下汽车库开挖情况。

未签建设施工合同就施工会有什么后果?对方会承认吗?

第三人C公司述称:B公司与A公司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C公司与A公司存在总、分包合同关系,与B公司存在承、发包合同关系,合同价为闭口价,双方明示不再进行审价。

工程款数额不仅在承、发包合同中约定,且在招投标文件中也确定。A公司不顾合同约定提出造价鉴定申请,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A公司未提交施工或竣工资料,施工中偷工减料,质量不合格,其诉请尚不具备前提条件。现工程质量不合格,C公司已提起了相关的诉讼。为公正处理本案纠纷,请法院先行安排质量鉴定,待鉴定明确后据实审理本案。

第三人C公司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1、C公司起诉A公司[案号:(2009)杨民四(民)初字第1333号]的《民事起诉状》、法院调查令、《对杨浦区法院调查令的说明》,证明C公司分包工程给A公司,A公司施工的基坑围护工程条件验收未通过。

2、《基坑围护报价单》,证明A公司系从C公司处承接基坑围护工程,结合C公司与A公司的分包合同,可以完整地证明A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

3、《公证书》2份,证明A公司承接的基坑围护工程尚未完成,照片显示:大面积围护桩没有做,导致基坑一直未能开挖。

4、上海铁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3份,证明2009年12月10日,C公司对A公司承接的系争工程已施工部分水泥土芯样坑压强度送上海铁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结果发现质量根本不合格。

未签建设施工合同就施工会有什么后果?对方会承认吗?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B公司是系争工程的业主、发包人。

B公司经招投标将包括系争工程在内的整个工程项目发包给C公司建设施工,C公司系总承包人。

系争工程的建设实际由A公司实施,A公司以B公司为被告向其主张工程款。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争议,法院查证后做以下分析认定:

关于B公司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A公司认为:系争工程直接由B公司发包给A公司施工,施工过程中不存在总包单位,A公司从未与C公司发生承包关系,故其向B公司主张工程款。

B公司及C公司则认为:系争工程由C公司发包给A公司,A公司应向C公司主张工程款。

未签建设施工合同就施工会有什么后果?对方会承认吗?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二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393,812.49元;

二、被告上海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工程款的利息,自2009年1月4日起算至实际支付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原告浙江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270.16元,由原告浙江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3,270.16元,被告上海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2,000元。鉴定费119,000元,由原告浙江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马楠分享:

1、B公司提供C公司与A公司于2008年3月22日签订的分包合同,由于只有C公司一方的盖章,且A公司不予认可,故该合同不成立。不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C公司不是A公司主张工程款的合同相对方;

2、B公司是系争工程的发包人,其直接将施工建设的图纸交给A公司,在A公司开展施工过程中,B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参与图纸会审、工程进展、质量监理等工作会议。C公司从未以总承包人的身份参与上述施工会议;

3、B公司提供的其与C公司于2008年2月18日签订的总包合同,与经登记备案的中标合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虽在实质性内容上基本一致,但中标合同签订的日期为2009年4月11日。在B公司、C公司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在进行招投标前C公司已实际进驻工地并开始施工的情况下,只能认定C公司是在中标合同签订之后才成为总承包人。

而在此之前,2008年5月、6月的施工会议纪要提及了“总承包单位进场后,总包单位负责施工”,“方便总包进场后现场的布置及坝体压顶的施工”等;A公司于2008年7月已退场,也印证了在A公司施工时,C公司还未作为系争工程的总承包人进场施工。

4、《基坑围护报价单》中出现“贵公司”、“业主”的不同称呼,在无其他证据印证下,亦不能推定出“贵公司”即C公司,更不能证明C公司与A公司建立了总包与分包关系。

综上,A公司与B公司虽未按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从2008年7月施工会议纪要可反映,A公司已完成了大部分的施工,履行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义务,B公司也已实际使用,双方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故A公司与B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成立。

关于工程价款问题

A公司认为:对鉴定单位确认的工程量无异议。其与B公司未订立书面合同,依法应按现行2000定额作为计价方法结算工程价款。

B公司及C公司则认为:对鉴定单位在接受一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的情况下出具的鉴定意见,不予认可,应按A公司与B公司于2008年3月22日签订的分包合同约定的闭口价1,620,000元结算工程价款。

马楠认为:A公司在施工前出具的《基坑围护报价单》,系其对系争工程价款计价方式的真实意思表示。A公司称该报价单是以整个项目全部由其承包为前提,现B公司未将整个项目全部交由其承包,报价单应当作废。由于B公司否认将项目交由A公司承包,故A公司提供的其单方制作的土建安装工程报价单不具有证据的效力,不能证明《基坑围护报价单》的出具以承接整个项目为前提,故A公司关于报价单作废,不应按现行2000定额结算工程款。

C公司与A公司于2008年3月22日签订的分包合同,因该合同不成立,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所以B公司与C公司主张以1,620,000元结算工程价款的意见,法院并没有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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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楠教授介绍:

高等院校教授、工程管理专业学术带头人,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聘研究员、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特聘专家、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英国皇家测量师学会资深会员,国家商务部对外援助工程专家、国家能源局核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程经济专家,中国电力工程造价专业委员会理事,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理事,国家建设类标准起草组专家,是我国工程管理领域少有的“产学研”新一代精锐代表!

马教授讲课善于运用归纳、比较、分析、总结的教学方法,紧密结合考试大纲,帮助考生在最短的时间掌握必要的内容,并对课程内容进行浓缩,便于考生对知识点的理解和记忆。

讲课重点突出,高屋建瓴、逻辑缜密,思路清晰,深入浅出,简明扼要、方法独到,针对性极强,深受学员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