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税学院 | 增值税改革的方向

在我国,增值税税制以票控税的核心体现在发票扣税法。我国虽然引进了西方的发票型增值税税种,但却没有西方的税收收入结构的土壤,导致我国以票控税的模式越走越远,问题越来越多,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以票控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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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西方国家的主体税种并非流转税,而是所得税,因此并没有在发票管理上下苦功夫;同时配合电子化、银行业、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能够较好地控制发票所可能引发的偷逃税行为。但在我国,发票型增值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承担较重的税收任务,导致发票管理工作负担沉重,成本高昂,纳税人普遍无法树立起纳税意识,薄弱的发票税控环节使得纳税人普遍地实施偷逃税的行为,在高昂的管理成本之下非但没有实现监管目标、无法培养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反而加剧了发票的复杂性,带来了一系列问题,降低了经济活动的效率。现实情况是发票不仅不能正常、准确地成为计税凭证,而且无法正常履行经济活动的记录职能,甚至成为交易的障碍。

完善纳税人权益保护机制

与此同时,由于我国现行增值税税制欠缺对税收债权债务理论的支撑,导致税制往往忽略纳税人的权益问题,而纳税人的权利在通常意义上是可以享受、处分和放弃的。这就导致在规制虚开案件时,由于税法的欠缺而刑法无法将税法的欠缺加以弥补,一旦发票不合规就立即进入到犯罪的认定,使得犯罪的门槛过低。如果能够有效吸收税收债权债务理论,则税务机关在处理发票不合规的案件中,通过考察纳税人所拥有的对国家的税收债权和债务的状况,从而明确其发票不合规行为对国家税款造成的损失问题,在税务机关这一层面就会减少发票犯罪案件的认定和移送,则在进入到刑事司法领域时法院便有章可循、有据可查,也就必然会减少整体的发票犯罪案件数量,并有效起到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从以票控税走向信息管税

因此,未来我国增值税税制改革要注重对税收债权债务理论的汲取,首先要确定增值税债权债务的概念及其产生,打破以发票作为单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限制,以经济行为而不是发票开受作为确定纳税人税收债权的根据,并在一定程度上充分赋予纳税人行使、处分、放弃、变更其增值税债权的权利,深化对纳税人扣税权的规定和保障,在此基础上彻底地以信息管税取代以票控税。惟此方可在真正意义上推动和实施全面的增值税转型,实现增值税抵扣税款范围的扩大,以在市场经济中实现作为中性税种的增值税税负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