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学校受伤,责任怎么分?

最近几天,虽然学校放假了,但是原来咨询过我的人又打来电话,问前一段时间孩子在学校受伤了,现在起诉还行不?

孩子在学校受伤,责任怎么分?

这里面呢,主要涉及到四个法律问题,九楼律师一一解释。

1、诉讼时效问题。

权利的保护有时间限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保护,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超出诉讼时效的,基本就是丧失了胜诉权。

九楼律师在前述文章里面也阐述了,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属于身体受到伤害的侵权类案件,适用短期诉讼时效,即期限为一年。诉讼时效是从家长知道孩子受伤时计算,如果没有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和人民法院认为正当延长的理由,那这个权利就相当于丧失了。

当然,时效期限届满之后,权利人尽管丧失了赔偿的胜诉权,但这并不意味着他的实体权利本身因此而消失。如果当事人自愿履行,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因此,这就要看是否有中止、中断诉讼时效的情况,或者对方在超时效的情况是否还自愿履行。

2、适用法律问题。

九楼律师在为这些当事人立案时,建议立案庭适用“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监护人责任纠纷”等案由进行立案,但是目前有些法院将校园伤害事故案由列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不能说是错误的,但是应当根据侵害的具体人格权益来确定相应的案由,因为不同的案由适用的法律规定是有出入的,即使有些适用法律是相同的,但是精确的案由会使案件分析起来更加清晰。

校园伤害事故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先来看看法律规定。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学校责任加重是分年龄阶段的,对未成年人分为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年长的责任相对较轻,对无行为能力的人保护的力度大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另外,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弱,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即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这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无行为能力人;而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能够证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了职责行为,使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就要承担责任。

这种区别,体现了对行为人自我保护和判断能力的差别,对于学校,也不能一竿子打死。

孩子在学校受伤,责任怎么分?

3、被告是否适格问题。

这就牵扯到谁当被告的问题,若是列的不对,还要追加,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也就是说,孩子伤了人,小孩是被告,他父母也是被告。

4、责任划分问题。

一般情况下,学校都不会承担全部的责任,在责任划分时,是侵权人、被侵权人之间的责任比例要大些,学校承担的比例比较小。

侵权责任法明确教育机构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在性质上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责任,而不是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的责任。若在有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首先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只有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承担补充责任。

因此,在赔偿问题上,一般是侵权人占大头,学校占小头,如果被侵权人自己也有过错,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孩子在学校受伤,责任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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