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提前录取招生条件
近日,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和云南招生考试院联合下发《关于做好2019年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政审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工作及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提前录取招生工作的通知》,部署2019年两校提前录取招生工作。
一、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政审、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工作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在我省录取批次为提前本科批,录取前需参加政审、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并合格。
(一)政审
1.考生需在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官网下载打印《中央司法警官学院2019年招生政审表》(每人一份),并尽快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完成政审。
2.政审合格的考生方可按要求参加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
(二)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
云南省招生考试院根据考生志愿从上了本科分数线的考生中,按照学校招生计划数与考生人数1:5的比例,以高考成绩高低为序,确定参加面试考生名单。
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工作由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1.时间: 7月4日、5日(每天8:30—17:30)。
2.地点: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昆明市空港经济区大板桥金盾苑1号)。
3.需携带的材料:经公安机关政审合格的《政审表》、身份证、高考准考证、一寸近期免冠照片3张。
4.考生无需空腹。
5.面试、体检的项目与标准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司法部法规教育司联合下发的《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提前录取专业招生办法》(教学司[2003]16号)及《中央司法警官学院2019年普高本科招生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考生可登录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官网查阅。
6.体能测试项目及合格标准:
以上3个项目须全部进行测评。其中,有2个及以上合格的,体能测试结论为合格。
(三)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结果
考生可于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结束三天之后登录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官网招生网页查询结果。
二、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提前录取招生工作
(一)组织领导
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统一在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及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的领导下进行。
(二)涉及专业
刑事执行、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刑事侦查技术、戒毒矫治技术等四个司法行政警察专业,文史、理工兼招。
(三)招生条件及标准
1、报考资格条件
报考司法行政警察专业的考生,应参加当年高考报名,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
(4)品行端正,组织纪律性强;
(5)符合司法警察院校招生政审条件。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政审不合格。
①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②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③曾受过开除公职、学籍、团籍或者党籍纪律处分,或者近三年曾受过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
④曾参加过邪教等非法组织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⑤有过吸毒史的;
⑥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⑦其他原因不适于从事人民警察工作的情形。
(6)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1997年9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2、体检项目和标准
参照录用司法行政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同时,考生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身高:男生身高不低于168厘米,女生不低于158厘米。
(2)体重:体重不得低于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的15%、不得超过标准体重的25%。
(3)视力:左右眼单眼裸视力均在4.7以上(含4.7)。
(4)色觉:无色盲、色弱。
(5)身体条件:身体健康,五官、体型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胎记和痣等),颈部、手臂、腿部(膝盖以下)无特别明显疤痕、胎记、色素斑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无明显下蹲困难,嗅觉不迟钝、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平趾足(平脚板),无口吃、无纹身、无少白头、无驼背,无各种残疾,两耳无重听,血压正常,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无传染病。
(6)肝功: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规定。
考生在体检中对身高、视力、色觉、腋臭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当天书面申请一次复测复检,复测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除以上项目外,均不得提出复测复检仲裁申请,以现场检测结果为准。
3、体能测试项目和标准
体能测试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以上4个项目须全部进行测试。其中,有3个及以上合格的,体能测试结论为合格。体能测试实行全程录像。
考生及家长须自行评估身体条件,考生参加测试前填写《考生体能测评承诺书》。考生因身体健康状况不良等自身原因,导致体能测试中出现受伤、致病、死亡等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在体能测试现场提供急救服务,因急救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考生及家长商医院自行解决。
(四)招生程序
1、考生填报志愿
考生直接在提前专科批志愿栏内填报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司法行政警察专业志愿。
2、政审
政审实行考生承诺与考生生源地公安机关与毕业学校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填报了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志愿的考生,即可到学校网站(http://www.yncpu.net)下载《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招生政审表》,按要求填写后交考生所在学校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查盖章,并于面试时交给学校面试人员。
政审合格的考生方可按要求参加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
3.面试、体检及体能测试
(1)云南省招生考试院根据考生志愿从上了专科分数线的考生中,按照学校招生计划数与考生人数1:5的比例,以高考成绩高低为序,确定参加面试考生名单。由各州(市)招生考试机构及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分别通知考生参加政审、面试、体检及体能测试。
(2)面试、体检及体能测试工作由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及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统一领导,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组织实施。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应向考生公布面试、体检及体能测试的相关信息,保证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工作公开、公正、公平进行。
(3)考生凭本人身份证、高考准考证参加面试。
(4)考生面试时填写《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招生面试表》,面试、体检及体能测试成绩均记载在面试表上。
(5)面试项目和标准。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言语表达、身体协调性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接受司法警察院校教育、从事司法行政警察工作。
(6)体检工作由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聘请相关医疗机构到校实施。
(7)考生政审、面试、体检、体能测试的结论设合格、不合格两种,四项均合格为最终结论合格,任意一项不合格则最终结论不合格。最终结论应当场向考生宣布,对不合格的考生要说明原因。
(8)凡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面试、体检、体能测试的考生一律作放弃志愿处理。
(9)政审、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工作结束后,由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将合格考生信息制表造册,经云南省委组织部公务员局、云南省司法厅政治部、云南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省戒毒管理局审核,送省教育厅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后,报省招生考试院,作为录取依据。
(10)面试及体能测试的时间、地点
①时间:2019年7月7日—7月8日(每天8:30—17:30)。
②地点: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田径场,具体地址为昆明市空港经济区大板桥金盾苑1号。
4.录取
(1)政审、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均合格的考生,在云南省本科(二本批次)录取结束后、在提前专科批由云南省招生考试院按照招生计划数110%的投档比例,从高分到低分,通过计算机远程网络投放考生的电子档案,由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择优录取。录取执行专科批次的分数线。
(2)身体状况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录取:
①严重心脏病、心肌病、高血压病;
②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③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④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⑤慢性肝炎病人且肝功能不正常者(含肝炎病原携带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
⑥结核病除了下列情况外不予录取:
i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ii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iii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⑦色盲;
⑧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
⑨主要脏器:肺、肝、肾、脾、胃肠等动过较大手术,曾患有心肌炎、胃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风湿性关节炎等病史,甲状腺机能亢进的;
⑩先天性心脏病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反流量少者;
○11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以内另一耳全聋的;
○12面部有明显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痕等);嗅觉迟钝、口吃、鸡胸、腋臭、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严重静脉曲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步态异常,重度平趾足(平板脚),纹身、驼背;
○13直系亲属有精神病史的;
○14有传染病的。
(3)根据国家对警察院校招生男女比例的限制和将来执法岗位的特殊要求,我院司法行政警察专业女生比例不超过招生总数的15%。
(4)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必须遵循本校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录取规则,对统考成绩达到学校投档线,政审、面试、体检及体能测试合格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学校决定,相关问题由学校负责解释。省招生考试院向学校投放考生电子档案,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执行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