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重工关于增加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17-013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2月 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7-008),定于 2017年 3月 24日(星期五)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7年 3月 13日,公司股东大连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集团”)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关于提请

增加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公司董事会在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中增加《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和《关于增补监事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1.《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鉴于董事刘显敏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申请辞去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及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 9 人,作为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国投集团提名增补刘雯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职工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时止。本次增补董事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

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刘雯女士简历见附件)

第 2 页 共 4 页

2.《关于增补监事的议案》

鉴于监事杨雨平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申请辞去了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职务,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 5人,作为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国投集团提名增补潘志栋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至第四届监事会届满时止。本次增补监事后,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潘志栋先生简历见附件)

二、独立董事关于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国投集团提交临时提案推荐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候选人刘雯女士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任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将《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关于增加临时提案的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经核查,截至董事会收到国投集团函件之日,国投集团持有公司126,256,784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6.54%。公司董事会认为,国投集团有权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并递交临时提案,且《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和《关于增补监事的议案》2项临时提案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 3 页 共 4 页

提案程序及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 2项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除增加上述临时提案外,公司董事会于 2017年 2月 28日披露的《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股东

大会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其他事项不变。有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事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公告编号:2017-014)。

四、备查文件1.国投集团《关于提请增加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东临时提案提名增补董事的独立意见》;3.公司董事会《关于增加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意见》;

4.国投集团的持股证明。

特此公告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 3月 14日

第 4 页 共 4 页

附件:候选人简历

1.董事候选人刘雯简历刘雯女士,满族,1967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学学历,学士学位,高级工程师、注册造价师。曾任大连城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处副处长,大连市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运营部副部长、部长,大连国联信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支部书记。现任大连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刘雯女士未持有公司股权,除在国投集团任职外,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刘雯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2.监事候选人潘志栋简历

潘志栋先生,汉族,1984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青岛远洋船员学院教务处秘书,大连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运营部项目负责人、风险控制部副部长、办公室副主任,大连国联信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部长,大连国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部长。现任大连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部长。潘志栋先生未持有公司股权,除在国投集团任职外,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潘志栋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