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出台,意义大于现实效果
惩戒规则,意义大于现实效果
网传,教育部22日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规则》指出,教育惩戒是指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规则》将教育惩戒分成了三个部分,即一般惩戒方面、较重惩戒方面、严重惩戒方面。网友有赞有疑。小编觉得《规则》的出台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效果。为何会这么说?
(一)政策没有新意
小编以为,一般惩戒以及较重惩戒方面,其实绝大部分都在很多学校实施,甚至全部都在实施,征求意见似无必要。比如,一般惩戒中的点名批评、检讨、罚站、留校教导,较重惩戒中的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限制集体活动、家长陪读等等。这些在实际教育活动中已经使用甚至已是常规的惩戒,还需要专门出台政策来征求意见?网友表示毫无新意,像这样的惩戒不必征求,直接执行即可。甚至有网友表示:如果“罚站”就能解决的问题,还需要劳教育部大驾吗?
政策并无新意
(二)严重惩戒落实难度大
老师之所以盼望惩戒权,实际上还是希望国家出台政策,对于那些不服从管理的难以有效监管的学生以有力的震慑和有用的监管。但是我们看严重惩戒中的几条,几乎是条条难以落实。
我们来看原文:
严重惩戒方面,《规则》提出,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失范,屡教不改的,或者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或者有欺凌同学、辱骂殴打教师等恶劣情节的,教师应当提请学校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教育惩戒:(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带回配合开展教育;(二)由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予以训诫;(三)安排专门的教育场所,由专业人员进行辅导、矫治;(四)改变教育环境或者限期转学;(五)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这几条严重惩戒,看似严重,其实没有办法落实!停课一周?如此难以监管的学生,停课一周是无论如何都难以达到目的的,那么一周之后怎么办?继续停课一周还是其他措施?
法制副校长训诫?那么费用谁出?家长还是学校?法制副校长那么忙,能因为学生的临时性犯错而随叫随到吗?
专业人员是谁?哪里来?法制副校长不算吗?同样费用哪里来?
限期转学?出了问题就把烫手的山芋扔给别人,合适吗?何况别人愿意要吗?
所以,老师们热盼的严重惩戒,实在是难以有效落实。
严重惩戒,如何落实
(三)意义大于实际效果
小编以为,《规则》的意义只在于使现有的惩戒合理化,对学生乃至家长都有一个引导及约束的作用,多少能够起到一定的预防作用。所以从这个层面上说,《规则》的出台有它的积极意义。
小编倒觉得,《规则》里提到的专门学校应该作为重要的选项出现。比如以前工读学校之类的学校,法制副校长也有了,限期转学也容易了,严重惩戒能得到有效落实。如果是这样,严重惩戒的几条都有意义了。
各位老师,你怎么看《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欢迎交流。